公民权利意识苏醒 物业不是管理是服务
2007-07-16

    新华网  2007-07-16  来源:BTV5

    在权利意识逐步苏醒,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不仅“物业不是管理是服务”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理念,政府的职责是提供服务,也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在我上下班必经的一条交通要道的两侧,有几个楼盘正在拔地而起。其中一个楼盘一期工程早已竣工,从公交车上看,楼盘设计和品质应很不错。不过,更吸引我的是该楼盘的销售广告:一位衣着整齐的保安,正在替一位业主拉开车门,画面上有一行文字:物业不是管理是服务。

    最初看到这个广告时,我感到很新鲜,有一种莫名的亲切感。时下城市里的新建小区如雨后春笋,但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却层出不穷。原因何在?就在于有的物业管理方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像这样以广告的形式明明白白界定物业管理自身职能的实属罕见。

    物业管理,是10多年前出现的一个新兴职业。物业服务之所以被称之为“管理”,最初可能是开发商借鉴行政管理的模式以强化物业托管者的权威,或者根本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一种延伸。久而久之,物业服务者也产生了角色错位,自觉地充当了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这种反“仆”为主的状况,当然不能为业主所接受,于是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之间的冲突就频频的发生。

    为何在物业管理这个事情上,业主的权利诉求意识如此强烈?因为物业管理所需资金,取之于业主直接交纳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者和业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业主以货币的形式购买服务,物业管理方以劳务的方式提供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从本质上来说,物业管理的职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务。

    应当说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就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公民以纳税的方式来购买公共产品,政府以劳务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建立在让渡了部分权利前提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契约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决定了政府的职能首先是给公众提供服务而非管理。

    可在现实中,权力常常凌驾于权利之上。这就给人一种误导,只要是某一级机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它的职能就是管理。这种扭曲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物业和业主之间不和谐的根源。

    在权利意识逐步苏醒,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不仅“物业不是管理是服务”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理念,政府的职责是提供服务,也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文/中国青年报 周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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