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2007-07-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在福建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立案大厅的办事指南触摸屏上,近日多了一项内容:“悬赏执行”。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悬赏执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集美法院的“悬赏执行”很怪,它不是由那些消极怠工的法官们拿出自己的薪俸出来“悬赏”,而是直接拿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出来“悬赏”。根据这家法院的规定,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最高为已执行财产20%的奖金。据称自去年试行这招“悬赏执行”以来,已先后成功执行了三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查清财产线索”的案件。(新华社7月11日)
《物权法》刚通过那会儿,传媒评价甚高,公众也在这部法律上寄予了不少厚望。总之,舆论普遍认为中国人从此也能“有恒产者有恒心”了。但事实上,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最关键的,并不在于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何被民事法律所确认———尽管这种确认也必不可少。但如果没有一系列能够驾驭公权力的行政法,如果在公民的私有财产遭到公权侵害之后却没有一条有效的救济管道,那么再神圣的私有财产也无法恒远。
从保障私有财产的角度看,拿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来“悬赏执行”比拿纳税人的钱来“命案招标”还要恶劣。集美法院那些以法律为业的法官们,当你们捣鼓出这么一个“悬赏执行”制度的时候,难道就不知道,你们是无权处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哪怕是等待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悬赏执行”,甚至可以拍卖“法律白条”,那都是财产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合法的处分权,我们无可指责。但民事执行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公共职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行为。这种公共职能和司法行为本身已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对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的执行是一种公共服务,而不是一种需要用金钱来赎买的商品。当事人有享受执行服务的权利,而并没有支付额外小费的义务。
作为一个司法常识,民事执行的法律对象是裁判文书,而不是单纯的执行标的———财产。执行不但要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履行,还要使法院的裁判得以实现,从而树立司法的公信和国家的威权。这种司法公信和国家威权的树立,更不能由当事人来买单。更何况,“悬赏执行”从制度上就剥夺了申请执行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他们只能按照规定交出法院单方开出的赏金。
从防范制度之恶的角度来揣测“悬赏执行”,我们不能否认将会出现这样的恶果:那就是执行部门的法官在其执行活动中知悉了执行线索,也会瞒而不报。因为如果由他们来执行完结,就没有理由去领取赏金。而如果把线索透露给关系人,再让关系人作为举报人到法院来提供该线索,执行法官与关系人就可以轻松地分享那高达已执行财产20%的赏金。如此一来,哪个法官还会对没有赏金的执行活动感兴趣呢!
我曾在五年前的一篇文章中将“命案招标”称为“执法讹诈”,当时我就忧心于这种“执法讹诈”的示范效应,如果“讹诈”作为一种制度还被认可并得到鼓励或默示的鼓励时,各行各业将免不了会竞相效仿。这几年,“悬赏执行”在广州、福州等地法院多次被隆重推出。厦门集美法院大概也不会是最后一例。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都是受侵害的债权人,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来解决“执行难”,对法院来讲,这样的“无本生意”也许的确是一个高招。但在申请执行人欲哭无泪的痛苦中,又有多少司法公信于此间流失。
该叫停了,“悬赏执行”。(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