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山西黑砖窑案审理期待公正   文 / 陈潭
2007-07-06
山西黑砖窑案审理期待公正   文 / 陈潭

  
  

   山西洪洞县“黑窑案”前日在临汾市中院开庭,只有两名河南受害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据悉,临汾市司法机关在开庭前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所有受害者的义务,致使部分受害者错过了开庭。昨天下午,陕西律师雒毅赶到临汾,要求临汾市中院将其代理的受害民工纳入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新京报》7月6日)
   近一个多月,震撼全国的山西黑砖窑案由于其极端恶劣的情节,引爆了全民愤怒的神经。随着中央高层的关注,山西黑砖窑案很快走上法制解决的道路。众多黑砖窑里的民工被解救出魔窟,受害民工不但得到了应有的工资,还得到了赔偿,以及黑砖窑主等部分相关责任人被抓,这一切似乎在告诉我们黑砖窑案快要结束了。其实不然,黑砖窑案还有很长的司法程序要走。
    就在前几天,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黑砖窑案在临汾市中院一审开庭。然而,让人费解的是,不知道是当地法院人士对该案件的审判充满了信心,还是对该案的重要性无知,当地法院人士竟然表示,案情并不复杂,一天内就可以审完。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检方仅以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三项罪名,对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对此,国务院明确的定性:“从初步调查核实的情况看,不仅大量存在无证砖窑厂、非法用工现象,而且,还有少数黑砖窑存在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很明显,当地法院仅以上述三项罪名进行审判和量刑,完全背离了国务院明确的定性,有大事化小、避重就轻的嫌疑。
   然而,山西洪洞县“黑窑案”前日在临汾市中院开庭,只有两名河南受害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亲属。而临汾市司法机关在开庭前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所有受害者的义务,致使部分受害者错过了开庭。这不得不让人对山西黑砖窑案能否得到公正的解决产生质疑。我们都知道,在此次黑砖窑案中,众多的民工遭受了非人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然而,由于临汾市司法机关的不重视、失职,致使部分名错失获赔的机会。
   值得关注的是,紧跟黑砖窑案的开审之后,相关官员的渎职行为的究责也将要开始。然而,当地公诉机关如此种种违法作为,草率之举,相关官员的渎职行为的究责能够深入开展并得到公正的解决吗?其实,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横行一方,就是因为背后有权力保护伞。而黑砖窑主之所以如此嚣张,正是由于当地政府和官员长期的视而不见、纵容乃至包庇分赃。在山西黑砖窑案不久,地方政府就急于贴上“非法用工”的标签。因为在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范畴中,“非法用工”仅仅是个不痛不痒的术语。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只有给黑砖窑案贴上“非法用工”的标签,才能将问题大事化小,把追究官员责任的风险降到最底限度,甚至希望彻底地推托自己的责任。
   令人担心的是,当司法遭遇强大的公权力,当司法遭遇非法,司法能否独立于公权力之外,体现其公正性?那些本该问责的官员是否也像黑砖窑主一样被权力庇护?山西黑砖窑案审理过程中暴露的种种违法违规行径,能否实现司法维护正义、主持公道的最终目标?如果山西黑砖窑案审理不能公正的解决,不但损害了受害民工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诚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山西黑砖窑案审理期待公正,需要公正。而作为维护正义、主持公道的司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行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山西黑砖窑案没有结束,它有起点,没有终点。因为山西黑砖窑案在时刻告诫我们,我们的法律基础,我们的文明是如此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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