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规定“网络实名”?
2007-07-06

    中国新闻网  2007-07-06  来源:新京报

    厦门要搞的实名制是“不可能的任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管是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还是规范网络言论秩序,至少要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或在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互联网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

   “上网讲话,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厦门正在酝酿一项地方法规,要求厦门十几万个网站取消匿名发帖,论坛贴文将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实名发表,必须用身份证上的名字。(7月5日《南方都市报》)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应该是民意的体现。既然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管是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还是规范网络言论秩序,就不是厦门市有关部门可以随意制定的,至少要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或在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互联网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否则厦门的网络实名制自创设之始就没有合法性。

    在笔者看来,即使这个法规被强制推行,民心向背也决定了它将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从2003年开始,中国有了是否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不难发现,这一建议之所以受到多数网民的强烈反对,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虚拟是网络孕育开放与平等精神的文化源流。不可否认,互联网在中国得到蓬勃的发展,正是得益于这种虚拟文化。如果厦门政府部门单方面推出这一强制办法,必然会引起当地网民在心理上的强烈反弹。当网络的这种虚拟性被剔除,对于许多人来说,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们在网上自由表达的条件,至少这种强制的实名制缩减了他们的自由空间。

    有人说,此举是为了厦门的“公共利益”。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一个即将影响绝大多数市民网络生活的规定,如果从制定伊始就没有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征询当地民众的意见,那么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本身就值得怀疑。现代政治学理论告诉我们,即使政府出于善意制定某项政策,同样要接受民众的质询,民主政治并非“为民做主”的政治,而是以一种合法的程序代行民意。换句话说,谁能保证网络实名制实施之后,这种“公众利益”不会被滥用,谁又能保证网民的合法的真实意见表达不被扼杀?

    诚然,互联网泥沙俱下,既有思想的盛宴,也有一些“不良信息”与“有害信息”。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和厦门数以百万计的网民相比,“害群之马”毕竟是极少数人,在不久前的PX风波中,当地政府在公告时不也是以“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来定性的吗?

    事实上,厦门既有的审查机制并非不完善,一方面,多数网站都有网络管理员在看管,另一方面,如果说有人越过法律的界限,凭借现在的技术手段,相信司法部门找到他们也不是什么难事。显然,当地政府不能为了控制好极少数人的“出轨言行”而不惜增加全社会的麻烦。如果这一逻辑可以行得通,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为了建设一个没有害虫的网络,最好的办法不是搞网络实名制,而是制定一套程序,让每位网民在下网前向有关部门细数自己在网上的所作所为。

    当然,笔者之所以认为这种强制的实名制是“不可能的任务”,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一规定有悖于时代发展的潮流。无疑,互联网是中国与世界接轨的产物,也是中国赖以革故鼎新、推进社会变革与文化成长的重要力量。如罗素所说,“参差多态乃幸福本源”,中国互联网之所以有千姿百态、赏心悦目的今天,就在于十几年来它虽有挫折却依旧向每个人开放,秉持着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与宽容的互联网精神。(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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