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奏和谐
2007-07-05


163   2007-07-05 05:33:00 来源: 山西新闻网(太原) 



  护“公产”除“公害”消“公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法治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益和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所谓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就是要在立法上增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提起民事、经济、环境和劳动公益诉讼的行为规范,在司法上确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公共利益的体制和机制。

  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的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自然资源的私采乱挖,行政行为的违规操作等等,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然,以公平正义为内涵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注重公益的社会,公益诉讼制度则为社会公益的保护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制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保护“公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公产”即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当然是“公产”。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处分和转让活动中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却因种种原因无人主张权利,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相伴随,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带来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解决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消除“公害”,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公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或者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公害”案件频发。由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使得受害者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屡屡受挫。同时,对环境造成污染者一般是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法人,受害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无力也无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能够使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对任何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这样就十分有利于推进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消弭“公愤”,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不法企业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掠夺性开采造成生态失衡;垄断部门利用垄断优势谋取部门利益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不法经营者采取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分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激起民众日益高涨的不满情绪。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解决急剧变革的我国比较严重存在的因“公愤”而影响“公安”的社会现象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根本上说,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应有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十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待于不断地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尤其是管理基层社会事务提供现实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那些追求社会正义的人们开辟一条司法途径,为人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新途径。

  转载于 《中国律师》

  吴春香 张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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