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政策法律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强调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是,由于旧社会民族压迫留下的历史的积淀仍然存在,侮辱少数民族、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出版物仍时有出现,甚至引发了个别地区的社会不稳定。如1989年的《性风俗》事件、1993年的《脑筋急转弯》事件等,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区甚至全国引发了穆斯林群众较大规模的抗议风波,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十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为防止发生侮辱少数民族,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中央有关部门先后下发文件,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严令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内容。严肃处理了一批出现问题的出版社、报刊杂志社,收回并销毁了一批有侮辱伤害内容的书刊,有效保护了穆斯林群众的利益。
从理解和尊重开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文化市场出现了繁荣景象。在出版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书、报、刊中研究和介绍伊斯兰教的内容不断增多,伊斯兰教学术著作及通俗读物不断面世。对于宣传党的宗教政策,满足群众了解伊斯兰教的需求,促进各民族各宗教相互了解和尊重,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些人既缺乏对宗教知识的了解,又想猎奇,吸引读者,对伊斯兰教有关信仰、规定,特别是对穆斯林禁食猪肉问题猜测臆断;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的编辑人员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对一些稿件存在的明显问题视而不见,把关不严,导致发生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事件。还有极少数人受旧社会民族歧视思想影响,故意借此挑起矛盾,破坏团结。有些穆斯林群众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情绪激动,不经政府批准搞各种静坐、示威等集体抗议活动,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扩大事态,引发冲突甚至打砸抢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引起了广泛的反思。
为防止发生此类问题,各级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出版管理部门平时加强了对媒体等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在发生媒体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问题时,及时依法依纪处理,积极化解矛盾,挽回消极影响。近年来,经过出版管理部门、民族宗教部门、学术界、出版界、伊斯兰教界等多方面的努力,经过多年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媒体逐步加强了对民族宗教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学习,对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内部严格程序、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事件的发生。
伊斯兰教团体和伊斯兰教界配合政府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强调依法办事,引导穆斯林群众,逐步建立起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他们强调,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是宽容的宗教,依据《古兰经》中“如果你们容忍,那对于容忍者是更好的”(16∶126),“你应当忍受他们所说的谰言,而温和地退避他们。”(73∶10)“凡能忍受而加以赦宥者,他们的那种行为,确是应该决心做的事情”(42∶43)等经训,引导穆斯林群众尊重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中的不同观点,宽容对待因为不了解伊斯兰教而造成的无意冒犯。
我们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社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保护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良好氛围会进一步形成,穆斯林群众的宽容度会不断提高,民族团结会进一步加强,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会越来越美好。
来源:中国宗教网 2007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