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高温法规:37℃以上不发高温补贴违法
2007-06-29

新华网    2007-06-29    来源:人民日报

    ■ 保护对象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此前,防暑降温暂行办法用了47年

 

高温下的劳动者(资料照片)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8日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6月1日起,劳动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劳动者发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

    重庆市地处内陆盆地,夏季高温天气发生的频率较高、强度较大,有时还形成高温灾害性天气。为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去年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后,重庆市加快了高温立法步伐并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同时,《办法》将高温天气界定为三个标准,即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40℃以上为强度高温。

    《办法》规定,劳动者在中度或强度高温天气下工作,除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享受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至2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不同阶段高温程度,采取多种方法防暑降温,防止中暑事故发生。在中度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在强度高温下,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应当停止工作。在中度及强度高温天气下,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另外,该《办法》还对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的工伤认定进行了细化,同时规定了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重庆市惟一适用的高温法规,还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当听说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即将实施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人刘渝嘉高兴地说:“这是对我们劳动者的深切关怀,真正体现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记者 余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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