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2007-06-29

    新华网天津6月27日电(记者 邹兰)酷暑来临,近日全国不少地方出现超过35℃的高温,各地普遍开始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介绍,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据介绍,暑期在岗工作的人员防暑降温费待遇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天津市防暑降温费从6月开始连续发放4个月,标准为每月45元。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说,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还包括: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天气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建议一些高温作业的企业,避开午间高温时段,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同时根据天气情况,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据了解,26日天津市最高气温达到37.3℃,全市有上千个建设工地基本停止室外高空作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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