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2007-06-29

2007-06-2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6月28日电(记者邹兰)近期我国各地相继出现高温高湿天气。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职工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介绍,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提醒说,高温补贴,以及职工的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据介绍,按规定,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下工作中暑应算工伤。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庆发布高温法规:37℃以上不发高温补贴违法

高温下的劳动者(资料照片)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8日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6月1日起,劳动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劳动者发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新华网天津6月27日电(记者邹兰)酷暑来临,近日全国不少地方出现超过35℃的高温,各地普遍开始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介绍,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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