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26日 08:18:55 来源: 浙江在线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相关罚款规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代之以新的处罚性条款。另外,该草案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原草案限制了媒体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主动性,规定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以及事态发展信息等应予处罚。也就是说,通过立法为媒体主动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设置了一个门槛。未经批准、许可或确认,媒体就突发事件发布信息均属于“擅自”,而且还设定了较高的罚则。
这种将媒体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发布权排斥在外的立法思维,是基于社会稳定和确保信息准确的基准予以考虑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情形——媒体报道及时迅捷等功能上的强势资源和媒体的独特作用——舆论监督。这种过度忧虑、将媒体主动发布的负面效应扩大化的立法思维往往会导致立法有所偏废,缺乏公正公平,远远落后于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努力破解民生热点问题的诉求。
删除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相关罚款规定,从禁止性、预防性的角度规定了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思维的一种理性回归,既为媒体开放了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主动报道发布权,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又防止发布权的滥用以及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更为媒体对突发事件进程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利于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提高效率,严格履职,遏制渎职失职等违法行为。这一条款的删除,不仅是一行文字上的变化,更是立法思维一次本质的转变,折射出全新的执政为民理念。
更要看到,立法思维的漂亮转身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政府都能做到在第一时间将最及时、最准确的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公开发布出来,那么,媒体就不至于每次都能“抢头功”,老百姓也不会再听信谣言或“小道消息”。
作者: 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