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安信访承诺制度筑起信任桥梁
2007-06-22

 

            公安信访承诺制度筑起信任桥梁

 

        涉法信访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连,关系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和衡量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的重要指标。涉法信访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因此,办好每一起案件是化解矛盾、满足群众诉求的有效方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初,为配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护信访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永新县公安局出台了《涉法信访责任制工作规定》,将信访责任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以达到最大限度消除隐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规定》确立了四项办案机制:

 

    一、首办责任制。永新县公安局要求全局各业务部门,依据案件管辖范围,按照归口办理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案件,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化解在萌芽状态,息诉在基层。案件承办人必须注意发现矛盾,就地解决矛盾,把纠纷化解在本部门、本环节,避免当事人重复上访、久诉不息。同时,永新县公安局明确了首办责任单位是首次受理、办理该案件的部门,首办责任人是首次受理、办理该案件的人员。

 

    二、走访被害人制度。永新县公安局要求,凡有被害人的案件,承办人必须与被害人见面或到被害人家中征求意见,了解被害人的愿望和诉求,掌握被害人的思想动态,不能因为贯彻轻缓刑事政策而忽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因为对案件的不当处理造成涉法上访。

 

    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永新县公安局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由案件承办人对所办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这就要求案件承办人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做法,不仅要熟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要熟悉案件的社会背景和焦点矛盾,把执法办案和化解矛盾有机结合起来。对有不确定信访因素的二级信访案件,承办部门要向局信访备案;对有明确信访苗头、存在息诉困难的一级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在向局信访备案的同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未进行风险评估而出现越级上访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永新县公安局各业务部门已对办理的62余起案件进行了信访风险评估,评估出一、二级信访案件3件,均按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息诉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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