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需要保障公民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言论自由不仅是政府不可剥夺的公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其它基本权利的手段。通过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新闻自由不仅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阿马蒂亚?森有力的证明了,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因为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导致了饥荒,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贫穷地区的穷人缺少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都无法再容忍政府对这些问题无动于衷。
一些紧急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通过发布权威信息来消除人们的恐慌。如2003年春夏之交的SARS事件中,中央政府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也有效的消除了恐慌,从而建构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达到良好的信息互动,这可以说是一个进步。知情权作为民众的基本权利,在很多国家得到了良好的保护,譬如当年的很多秘密事件过若干年后都要公开, 中国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这有效的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
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一些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件三缄其口,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地方利益而掩盖事实甚至毁灭证据,这极大地损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利,而中国此时的宪 法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在信息不对陈的情况下,公民对某一焦点地区的关注与日俱增,但焦点地区的境况并不为人所知,于是谣言四起乃至人心惶惶。如此境况下,除了国家层面对事实的调查意外,舆论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调查就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公民个人的调查附上有力的证据,其实也可以澄清真相。
而现在的山西黑窑事件,有记者的参与,有高层的关注,有其他的调查,但唯独缺乏公民个人的调查,这就使得报道缺乏了公正性,一旦地方政府坚决不配合,那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而雁度千山此时行动了,虽然我对他的行动其实不抱太大希望,毕竟一个人的力量有限,而且他面对的是一个大大的黑洞,很可能到了山西以后一脸茫然。但他毕竟行动了,他的行动的意义在于公民个人寻求知情权,这就足够了,或许他的行动会引领一个潮流,在于寻求真相寻求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我不奢望雁度千山会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举动,调查所要遭受的阻挠太多,地方政府很难配合他,窑主肯定不会配合他,媒体没有义务为他提供信息,……而且行动的危险性巨大,能不能安全的回来都不可知,但最终而言他此举的意义深远,或许会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乃至完善立法,这就足矣。在此祝福之。
转自天涯杂谈 网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