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你应是“天然”的“公益之星”
2007-06-18

2007年06月18日 00:52:00    金华新闻网 


    6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第三届“全国十大社会公益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在北京正式启动。活动执委会秘书长马剑飞介绍说,本次评选活动官员不能入选。据了解,这次评选表彰活动以“兴公益泽社会”为主题,通过网络投票与专家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全国十大社会公益之星”、入围奖20名、“榜样公益”特别贡献奖若干名。

    在现实中,政府应该是社会公益事业强有力的推动者和支持者,政府官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也应该大于普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区分政府官员在公益事业方面所作的贡献,是在其职责范围之内还是之外。因此,官员不参与公益表彰评选,显然是一种令人赞赏的组织评选态度。

    也许有人会说,如此评选将官员“全部排斥”在外,对于那些在非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公益的官员很不公平,会挫伤他们的公益热情。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可以视为是“天然”的“公益之星”———这种“官员形象”应是一种不需褒奖而保持的常态。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指出:“公共领域由于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场所,因而天然地必须体现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全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来管理公共事务。而在道德层面上,每一名公务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都理应着眼并落脚于“公共性”,其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要求。在公共管理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而不是道德苛求。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公共管理的具体行为人,政府官员参与社会公益的“力度”高于社会大众,是职责使命的自然延伸。

    树立公益楷模,是弘扬公益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倡导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风尚的必然。而“全国十大社会公益之星”评选活动,不将官员列入评选对象,将“荣誉”全部给予普通公益参与者,是值得大加赞赏的。

          (据《齐鲁晚报》陈一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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