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时评:保护举报必须减少“举报成本”
2007-06-15



□毛建国     2007年06月15日08:41  来源:大众日报报业集团—大众日报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呈总体下降趋势。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01年至2003年受理的举报线索分别为194450件,149497件和143394件,呈明显下降趋势。(6月14日《法制日报》)

  群众举报对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有何意义?从一个数据中即可看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大约有57%来自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可谓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源头活水”。

  在反腐倡廉工作进入纵深阶段的今天,举报下降,无疑很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追究举报下降的原因。

  不妨从举报人的角度分析原因。一个人为何举报?不外乎公私两种。为公者,是不忍见国家利益、他人利益被侵犯;为私者,则是因为自身利益被侵犯。无论哪一种举报,我们都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因为,这有利于打击腐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在现实中却常常看到举报人被无情报复。在力量对比上,举报人往往居于弱势,而被举报人在权力、金钱上都居于绝对强势地位。举报人的举报,威胁到被举报人的利益,可能会毁掉被举报人苦心经营的一切。因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处于天然的对立关系。被举报人肯定会利用经济、权力的强势对其打击报复。

  人总是会计算成本的,如果被举报人的举报成本太大,为公者则会抱着“与己无关”思想,为私者则会衡量轻重,从而放弃举报。这无疑不利于腐败案件和冤假错案的侦破。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给予了承认,“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查处不力”。

  举报下降,不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对于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强有力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举报人是“线人”,举报人更是检察机关的“自己人”,检察机关必须对“自己人”提供法律保障。

  据称,“纵观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立法,其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难以满足举报人保护的需要。”在完善保护人立法的同时,检察机关其实还需从自身入手。其实,有的举报信息就是从检察机关出去的。这种因为检察机关有意或无意而导致举报人被报复的,对举报人的伤害更大。被举报人因此借机加大报复力度,举报人则因为对方“神通广大”而心生退意。这无疑也是举报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每一个举报者,都是我们“时代的良心”。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社会才没有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法治社会才与我们无限接近。保护他们,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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