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死刑判决终于打破了坦白从宽惯例
严循东 2007年6月10日
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些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对其他腐败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所以,这几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觉中国对腐败贪官“轻刑化”了。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
“郑筱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了。”6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目前,郑筱萸案卷宗正准备移交北京高院。
据这位法官透露,郑筱萸上诉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一审判其死刑“有异议”,郑筱萸认为自己有从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免其一死;二是对附加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国家药监局前局长也有“不同看法”,认为法院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被没收。
郑筱萸请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服法”;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犯罪数额649万元)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9日的开庭其实就是宣判。”一位参加了开庭的人士对记者说,“宣判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起立,当审判长念到‘判处死刑’后,稍微停顿了一下,但接下来没有‘缓期二年执行’,这时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了。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旁边的两个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郑筱萸,并给他戴上了手铐,以防不测。这位正部级高官可能对判处死刑没有心理准备,因此反应比较强烈。不过对死亡的畏惧也是人的本能。”
郑筱萸被“双规”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谈话教育,加上郑筱萸多年的耳闻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纪委‘双规’省部级干部的‘起点涉案数额’是5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中纪委是不会对他‘动手’的,而被中纪委‘双规’的省部级干部,至今还没有一个是冤枉的。所以经过权衡,郑筱萸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这位专案组人员说,“有300多万元受贿款是郑筱萸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
“郑筱萸坦白交代问题后,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在秦城监狱时,郑筱萸曾与一位工作人员谈起自己的量刑问题,郑筱萸的预期是无期徒刑,死缓也能接受。此前,郑筱萸对一些省部级官员受贿案了解较多。
“这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清华大学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举例说,“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等,翻开这些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法院在对这些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对省部级高官从轻处罚的模式。”
显然,郑筱萸也想到了这条从轻处罚的模式。所以,北京一中院判处其死刑,大大出乎其意料,自然没有心理准备,在法庭上失态了。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去年12月22日,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一个月后,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郑筱萸案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郑被‘双开’后,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检,最高检安排反贪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对郑筱萸案件进行侦查。案件经中纪委和最高检两家查证,因此,二审包括以后的死刑复核,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应该再有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郑筱萸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极其渺茫。“除非在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郑筱萸有重大立功表现,譬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被查证属实,才有可能改判死缓。因此,目前郑筱萸的唯一救命稻草就是检举揭发他人了。”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这种坦白是一种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要根据法官的考量进行量刑。而法定的从轻情节只有两种:自首和立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一位反腐败专家分析说,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官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理的第一个省部级腐败官员。而且,这一判决是在“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是在省部级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模式已经形成惯例的情况下、是在专家学者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强大呼声下作出的,因此需要勇气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