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博客 > 宋扬 > 日志 2007-06-06
2004年5月,天开公司负责人王禹浩找到湖北省慈善总会,称愿意建校办学和捐资助学。随后,天开公司与湖北省慈善总会签署捐赠协议:首批捐赠330万元,助学工程从2004年9月起实施。
王禹浩向慈善总会提出两项要求:其一,举行一个规模较大的捐赠仪式,并由慈善总会出面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二,本次捐赠仪式活动,要在本地媒体上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慈善总会考虑再三答应了。
天开公司又提出:慈善总会先垫付仪式举办的活动费用。慈善总会再次同意了这一要求,经有关领导批准,从慈善办公经费中划拨6万元专款垫付。
2004年7月8日,“天开慈善助学工程”捐赠仪式举行。湖北省慈善总会会长从天开公司负责人王禹浩手中接过了面额为330万元的放大、模拟支票。
捐赠仪式结束后,天开公司并没有履行当初的承诺。3年来,该公司没有支付过助学款,也没有向慈善总会偿还举办仪式时所花费的6万元。
湖北省慈善总会执行会长何运杰则说:“330万捐款不兑现就算了,也不好追究你企业不诚信的责任,但6万元是你要慈善总会垫付的,应该偿还。”
上述报道来源于《长江商报》
是什么让这起事件得以发生?
捐款未到账就举行捐赠仪式,并且现行垫付活动费用。我不清楚现行捐赠的具体程序,但不合法应该是肯定的。
公益机构募款无可厚非,在募款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一些非正常方式,可以理解。
但是,最基本的,应该做到。
没收到钱,说收到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公益机构的公信力何在?
捐款仪式都举行了,支票都给了,却不兑现,不仅是不诚信,是企业是不是也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好像现有法律还不行)。
企业的行为固然可恶,公益机构的举措是否也应受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