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2007-5-28 新京报
夏日临近,又见溺水。最近的北京昆玉河里,有一人溺水,人们呼救10多分钟后,先是警方到场,打捞队也赶到。但打捞队因嫌钱少拒绝打捞,使得溺水者最后一丝求生机会落空。据悉,打捞队要价5000元,而溺水者同事只能凑出4500元,打捞队因此回绝。
近年来,此类事件各地屡见不鲜,导致社会心态的恶性循环,人们对此普遍态度漠然。
我们可以像以往那样,批评这些打捞队员见死不救,但是,一味地批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在这件事上,作为政府部门的警方有没有承担救人的责任并尽职尽责?在溺水者身亡后,政府部门需不需要承担在公共场所打捞尸体的职责?我们不妨问一问,挽救一个落水者的经济成本有多高,挽救一个生命的道德成本又有多高?
当下,人们流行的是强调社会的法治原则。在法律面前,善恶自然有个说法。但是,如果说法治是社会的筋骨,道德就是社会的灵魂,有筋骨无灵魂的社会等同行尸走肉,而挽救溺水者的生命,不是小事,打捞溺水者的尸体,也不是小事———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在挽救社会的道德生命,不能用单纯的“不归我管”推卸责任了事。
那么,谁更应该为此而承担责任?2004年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曾决定,警方此后不再负责民事尸体打捞,一律交由潜水俱乐部负责。从此,民事尸体打捞完全成了市场行为。然而,由此却牵出一个悖论:如果打捞费用过高,致使一些贫困者承担不起,那么,是不是沉在水底的尸体就不再打捞了?显然,无论从道德伦理,还是从社会文明需要,都不允许这样做。可从现在情况看,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提尸体打捞的公共服务性质。在这一点上,期待政府有所作为并且强力而为,弥补这种公共服务的缺位,以此减少此类伤害公序良俗的事情发生。比如,由政府出资建立公益性质的打捞队,以免费或低廉的价格,提供打捞服务。在北京民事尸体打捞三年市场化之后,从现有的发展势态来看,回归公共服务性质,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