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前5名的,给予重奖;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名的城市,给予特大奖。奖励对象主要是城市一把手,奖励金额最高达200万元(5月13日《山西晚报》)。
重奖之下,必有“勇官”。相信在如此巨额奖单的激励下,一些城市“一把手”想不重视环保工作都难。不过,这种专门针对“一把手”的奖励做法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通常来看,一个城市出现严重的环境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当地“一把手”重GTP指标、轻环境保护的工作思路不无关系。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某些“一把手”的畸形政绩观,才导致当地的环境保护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环保工作负债累累。
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首长责任制”,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治理环境污染,既是城市“一把手”的分内之事,更是作为责任人的职内之责。如果说,当初城市“一把手”不计环境代价而盲目定规划、上项目,可以为自己捞来政声政绩的话,那么,现在反过来要他们去治理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并给予重奖,这岂不是成了让“一把手”们里外讨好,盈亏通吃?
何况,这个奖励办法只是针对在全国排名靠前的重点污染城市,这对于那些一直重视环保工作,无缘登上这个污染排名榜的城市“一把手”们来说,显然也缺乏公平。以笔者的恶意去揣度,倘若在这部分城市“一把手”中,有人不幸产生了“与其搞好环保,倒不如搞糟了再来”这样一个念头,城市环保就难以避免会出现“局部有所好转,整体不容乐观”这样一个令人尴尬的格局。
治理城市环境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实际上,国际上的一些先进做法已经给了我们答案。如在新加坡,政府就明确规定,凡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方,其“一把手”一律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正是有了这条铁律,才使得新加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并没有让环境问题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
环境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城市“一把手”作为政府管理公共资源的第一责任人,搞好城市环保工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题中之义,没有予以额外奖励的必要;相反,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那就是失职。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