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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功德
虽说在杜康之前,就已有“尧酒千钟”之说,但流传更广的却是杜康造酒———“有饭不尽,委之空桑,郁结成味,久蓄气芳,本出于代,不由奇方”。
古往今来,杜康的铁杆“粉丝”绵延不绝,魏武帝乐府曰:“何以解忧,惟有杜康”!不过,酒却是那偷“心”的贼,“杜康”让你神志不清,迷失重心,如同置身太空,天旋地转,言谈举止没了分寸。杜康之后若干年,芭蕾舞这种脚尖舞蹈于19世纪问世,之后即风靡全球。此种舞蹈的独特魅力在于对表演者提出很高的摆脱地心引力的要求,演员们需要运用高超技巧,借助足尖微小支撑点承载身体之重,据此展现体态轻盈之美。
让人倾心的芭蕾舞与令人作呕的醉酒,二者原本不搭界,不过若以重心角度观之,倒是相映成趣:芭蕾舞演员玩身体重心于“脚掌”之中,将难以企及的平衡美表现得淋漓尽致;而左摇右晃、前俯后仰的醉汉,则将迷失重心的拙态暴露无遗,上演那种在踉跄之间苦苦寻找身体重心的艰难。
法律没有艺术细胞,不通闲情雅致,但自古至今都不肯原谅醉酒者恣意而为的侵权之过。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曾提到公元前6世纪米蒂利尼的法律,其对醉酒者的惩罚要重于清醒者。而我国1979年实施的《刑法》与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也都明确规定醉酒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
重心,虽然原本只是一个物理概念,指的是物体上各点所受重力的合力的那个作用点,这个等效作用点也是运动物体的平衡点,但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分析概念。一个社会只有找准重心,才能保持平衡,才能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当然,物理上的重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社会的重心则有赖理性建构。我们生活在一个交往频繁、体系庞大、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常识、经验、习惯、道德、技术等固然有助于实现社会平衡,但真正承受社会之重的却是强有力的法治。法治之于社会,犹如脚之于芭蕾舞。芭蕾舞者巧妙地将身体之重交给脚底最有力的部位,同时通过移动和旋转来缓解脚尖压力;而我们则将支撑社会之重交给法治,同时依靠技术与其他社会规范来协助法治保持社会平衡。
一个高明的芭蕾舞者必然是一个掌握身体重心的高手,而一种能够实现社会结构平衡的法治,也应当找到并掌控社会结构的重心。不过,复杂的法治毕竟不是一个人的芭蕾。面对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结构,法治要找到其重心已非易事,而要掌控其重心就更是难于上青天。问题还不止如此。作为前提,法治“打铁须得自身硬”,首先得找到自身重心,才会一如芭蕾舞者的从容不迫,才不至于拙劣如醉汉般手忙脚乱。
法治的重心究竟在哪里?
在物理学上,由于地球上所有物体的各部分都要受到重力作用,因此重心就是各部分所受重力作用的集中之点。寻找法治的重心,也应当以“重力”之源为指向。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策略,从来就不可能脱离社会结构的刚性约束———如同芭蕾舞者的纵情跳跃不可能摆脱地球的引力。
法治的理念、制度、实践皆生老病死于社会结构之中,法治的理想、目标、路径、措施、效果皆属社会结构的自产自销,法治的机制设计、制度安排、权利配置皆发生于社会场域之内,法治的进与退、得与失、成与败皆上演于社会剧场之中。因此,法律(学)人在寻找法治的重心时,就不能“只缘身在此山中”,而应以社会结构的吸引力为指向来探索各种法治元素的作用方向,找到各种法治元素的交点,此即法治的重心。
醉汉之难在于找到自身重心以便平稳地行走,芭蕾舞演员之难在于不断改变重心却不让身体失衡,而法治之难不仅在于“找到”重心,更在于“确立”重心。法治建设不仅是一个以社会结构为指向“寻找”法治重心的过程,更是一个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确立”法治重心的过程。“寻找”法治的重心、进而“找到”社会的重心已是如此艰难,“确立”法治的重心、进而“确定”社会的重心,无疑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无奈的是,人类的智识限制与利欲熏心,容易导致一厢情愿确定的“人造”法治重心严重偏离社会结构决定的“天然”重心。“人造”重心对“天然”重心的偏离,有各种症状,既可能表现为法律体系的失衡,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硬法与软法比例明显失调,虚胖而贫血的法律体系,重心不稳,运行不畅,顾此失彼;也可能表现为法律制度结构的失衡,未能理性处理授权与控权、权力与责任、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厚此薄彼,无法全面、公平地回应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诉求,法律实践普遍缺乏共识;还可能表现为法律制度安排的华而不实,脱离实践,寸步难行,只得被束之高阁,成为“死法”。
如何科学确立法治的重心?恐怕没有标准答案。在我看来,理想的法治应当是一种“平衡法”,不同层级、形态、领域、属性的法律规范齐全,彼此呼应,尤其是不能或缺程序正当、权力制约、责任追究的规范,统筹兼顾法律规范的创制、实施、适用与遵守,实现了结构性均衡;应当是一种“回应型法”,制度安排基于现实、切合实际,能够对各种正当诉求作出理性回应;应当是一种“精瘦之法”,法律应当力戒盲目“圈地”、贪多求全、好大喜功,力求体态轻盈、精干高效,应当珍惜制度资源,善于运用最少的法律解决最多的社会问题,用最少的制度提供最多的制约与激励,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和防治不法侵权;应当是“常新之法”,能够跟上社会发展节拍,及时调整法治重心,进而适时调整社会重心。
以特定社会结构为导向,不懈地寻找、确立或者调整法治的重心,进而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此即我们艰难从事的法治事业。尽管我们未必有能力变成芭蕾舞演员,易如反掌地驾驭身体重心,但我们完全可以不让自己变成醉汉,靠摇摆不定来维持平衡———芭蕾舞式的完美法治固然难以企及,但避免成为醉汉式的拙劣法治应当不是件难事吧……
(作者系北大公法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