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副总编”忽悠了谁?
2007-05-10

 
王 威    2007年05月10日 00:00:53  来源:新华网 

    日前,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身份行骗,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的被告人刘永红,受到法律严惩。被告人刘永红长期使用虚假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并需要活动费用为名,多次诈骗他人钱款。此外,他还以向党政领导干部送钱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给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5月9日《人民日报》)

被告注视公诉材料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冒充党报工作人员行骗固然可恨,其受到法律严惩也是咎由自取,但是对这场闹剧中以金钱铺路、对骗子巴结逢迎的所谓“被害人”是否也有公开曝光、严肃处理的必要呢?

    众所周知,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是必须经过极其严格、正当程序的。既然如此,为何还有人为此而给"党报副总编"送钱呢?答案似乎不言自明了--行贿。法律规定,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罪。虽然一些所谓的"受害者"只因遭遇到一位冒牌"副总编"而目的未能得逞,但这种行为的本质似乎并不能改变。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渗透并侵蚀着社会的肌体。但现实中,受贿者与行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身陷囹圄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总是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有人形象地说:“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菌的蔓延,继续去感染健康人群。”前不久,山东省齐河县警方侦破一起假冒县委书记签名、收取他人钱财将多人“安排”至党政机关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但那些基于投机钻营的心理,向骗子“行贿”的人不但没有被“同罪同罚”,该县委书记、县长反倒亲自出面“做工作”,对行贿者“好言抚慰”,“使每位受害人基本能拿到80%的退款”,就实在有些匪夷所思了。

    行贿不除,腐败难止。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前不久,一篇去港女生行贿教授被定罪入狱的新闻曾引起热议。香港城市大学一名从内地去港的数学系女研究生,公然将1万元放进系内副教授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副教授索取试题及答案,女生14日于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行贿罪,被判入狱6个月,其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这无疑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在立法上,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决不放过。另外,还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杜绝有人冒充“党报副总编”行骗类似闹剧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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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人民日报副总编诈骗数百万被判无期

日前,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身份行骗,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的被告人刘永红,受到法律严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另案处理),分别假冒人民日报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侯某人民币368万元;2002年3月,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分别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先后骗取朱某人民币6万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刘永红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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