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真的能劫富济贫吗?
严循东 2007年4月25日
专家称利息税具有劫富济贫功能不应取消。28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取消利息税,因为“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利益”;而财税专家认为,利息税目前还不会取消,而且利息税的功能其实是“劫富济贫”。(4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
“热议”了这么多年的利息税似乎离寿终正寝的日子还很遥远,所谓“劫富济贫”实在算不得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理由。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利息税触及最多的还是中低收入者利益”这一点判断有误,因为“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中国8亿农民占整个储蓄存款不到20%,目前还有2000多万人温饱都没有解决,这些人大概一分钱存款都没有。从这个角度讲,对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具有‘劫富济贫’的调节功能”。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一是“2000多万人温饱都没有解决”的能不能算做社会的正态人口?换句话说,在这“2000多万温饱都没有解决”的之上的都能叫“富”吗?如果有银行存款就叫“富裕人口”的话,那么,中国早就是一个“富裕型社会”了。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看,这“2000多万人温饱都没有解决”的是极端贫困人口,而在银行存款的里面,很大一部分是贫困型、或者是温饱型,真正“富裕”的人,资本运作途径早就丰富多元了,所以,“劫”的未必是“富”;其次,即便我们一相情愿地把“有银行存款”的列入“富裕”坐标,我们也不应忽略了其他高价位基本生活成本、低水平社会保障等其他轴线的消解作用(譬如房价医疗保险等等的制肘),把“银行存款”等同于“富人”实在有点“盲人摸象”的悖谬;第三,利息税的“济贫”功能历来只是一个理想模型,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入库37636亿元,储蓄利息税459亿元,所占比例不到1.2%,而这微薄的1.2%又有怎样的程序正义能“自我论证”流向了贫困人口的腰包呢?如果从基本财政作用看,财政福祉的意义大多是普惠性质的,譬如基本设施建设支出等等,如果"劫"的前提对象就搞错了,就很可能走向“劫贫济富”的事实困境。
“利息税”说到底是税制里的一种,而任何税收都不是“打劫”。公正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和谐基点,是社会实现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劫富济贫”永远是一种不健康的心态,而且宪政社会里的任何一种税收都不应、也不可以贴上“劫富济贫”的标签。讨论“利息税的存费”,是关注其合理性与公平性的问题,而决不是为了“劫”谁“济”谁--主张利息税不是情绪,同理,取消利息税也不是恩赐。对大量月收入已经超过1600元个税起征点的普通工薪阶层而言,发工资时已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工资存银行后又要被扣利息税,这是明晃晃的“双重征税”。如果考虑到“穷人越穷则对预期的收入越感悲观”,那么“中下层百姓家庭成为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应该是个现实的命题。埃及、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不征收利息税,其主要原因就是考虑到税收的宗旨之一是进行二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利息税”这块小蛋糕原本就不是“富人牌”的,还给穷人,是比抽象经济理论更天经地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