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的标本意义:让小贩和管理者和谐相处
2007-04-21

    2006年8月11日下午,小贩崔英杰因对执法不满,为了夺回一辆自己借款买来的卖烤肠的三轮车,故意伤害城管人员李志强致其死亡。4月10日,崔英杰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发生后,引来社会讨论。昨天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我们正处于经济与法律的深刻变革期,最高法院于今年元旦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人的生命与生存的尊重逐渐渗透于执法过程中。可以说这样的判决既打击了犯罪,又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宗旨,体现了法律应有的理性。而法学界与政府、民间对崔英杰案件的深入思考,包括两会前后人大代表参与的对“路边摊贩要不要解禁”的讨论,都必将换来城管部门人性化执法的“加速器”。

    但是,无论如何,崔英杰被判死缓,36岁的李志强被夺去生命,都是令人哀伤的悲剧。现在社会要思考的是,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城市小贩和管理者如何能够和谐相处?

    崔英杰事件提示一个严酷事实,我国仍有数量庞大的底层民众,生活维系在一辆烤白薯或烤肠的三轮车上,或在人行道上占道设立的茶摊上,无条件地禁止他们在大街上摆摊设点,就可能影响他们的生存。据保守估计,上海目前有5万个流动摊点,而乌鲁木齐也有3万个以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这一现象将延续很长时间。

    即便大部分人步入小康,也无法彻底消除贫困与市场对流动摊贩的需求。城市政府也面临艰难选择,是实事求是地关注底层公民的生存,还是在所管区域画地为牢驱散流动人口,以保持城市的优美外表?

    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须知,政府是服务的提供者,而不纯粹是管理者;政府是满足民众所需的公共资源的提供者;政府之所以拥有资源配置权,是人们相信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政府比他人更为公正。类似于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竞标公告拍卖人行道经营权的做法,地方政府部门以经营者自恃,显然是误解了自己的身份。

    目前,在民生至上的观念转变过程中,城市与政府的定义正在发生变化。一连串的变化印证了这一点:上海将于下半年正式开始实施《城市设摊导则》,市区部分路段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

    这表明,城市可以设摊,但不是随地设摊;要有管理,但应该是有序管理;政府是执法者,但不是野蛮执法者;乌鲁木齐70多处夜市解决了上万个小贩的生计;西安、成都、郑州、南京、长沙、太原等全国大中城市,都改革了城市管理方式,实行人性化执法、服务式管理。

    在北京,3月初,崇文区革新西里社区首次尝试,由居委会牵头,在人行道划出固定区域供商贩经营,商贩只需每月交纳20多元的保洁费。由居委会主导游商治理,此举开创了北京乃至全国城市治理的先河。

    市在城先,民为邦本,尊重自食其力者的需求,创立公平宽松的就业与竞争环境,正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所以,崔英杰案虽是极端的个案,但是它的警示意义不可小视。(叶檀 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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