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资产不是唐僧肉
2007-04-13


  
2007-4-3 15:41:23  作者: 麦冬草   来源:公益时报 
 
■ 麦冬草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这句仅有20字的话,出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是其中的第六十九条。虽然只有20个字,但对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言,却无异于一针强心剂,一味定心丸。这一法条宣告了公益产权在中国无保障状态的结束,宣告了公益产权被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物权法》第六十九条所提出的“社会团体”,是公益组织的一种类型,除社会团体外,其他公益组织类型还包括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此之前,国内法律,除《合伙企业法》为了保护公益资产而规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外,没有一部法律针对公益资产单列出保护性规定。在这样的境况下,一些公益组织在资产遭受侵害时,无论在道德层面上如何强调公益资产的重要意义,都无法拿到法律层面上作为佐证或者上升为一种追讨过程中的有力支持。公益组织维权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甚至有人感叹:“公益资产的法律地位,甚至都不如国内自然人。”
  9年前,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十余家公益组织将总计5400余万元人民币的基金存入了中创公司。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一纸“行政关闭”中创公司的命令让众多公益组织的资金顷刻间几乎化为乌有。由于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十余家公益组织只得等待遥遥无期的清算。
  2006年下半年,服务于智障人士的民办非营利机构——丰台利智康复中心陷入一起涉及数十万元资产纠纷的官司,法院一审判其败诉,康复中心80多万元的投资面临“去而无回”。
  公益资产有其特殊性,很难用国有或私有财产的形式来规范。它是由捐赠和其他社会资源形成的一种新的产权形式,它是社会虚拟的财产,它属于社会公众。而正是因其处于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中间地带,在立法上多被忽视。
  由上述两起公益组织资产受损事件可见,没有法律保护,公益资产无“异”于“唐僧肉”,任人宰割。
  目前,虽然《物权法》只列出了“社会团体”一类公益组织,但至少可以说明,国家承认社会存在这么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而既然存在,就应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障的法律框架。
  所以说,虽然这一法条只有20字,但对于公益组织,对于公益资产,却是一张强大而坚固的保护网,是一张有效的法律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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