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江平: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
2007-04-04


央视国际 2007年04月04日 12:59

     

    [内容速览]法学家江平称,中国现在不能搞民粹主义,我们是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民粹主义 。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

    来源:经济观察报

    江平

    江平:这话就是胡说,私人产权就是这么保护的啊?私人财产保护也不是民粹主义啊,中国现在不能搞民粹主义。我们是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民粹主义 。

    江平:(笑)他们爱怎么说怎么说吧。面对社会不公,应该鼓励大家去抗争,但是抗争还有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我们是法治国家,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解决问题,包括抗争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江平:强势群体错了,强势不对;弱势群体不对了,也是弱势不对。法律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这要看弱势一方对不对。

    江平:真正是农民的,也许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的,也许他还不是农民

    江平:人民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也不能说所有人都是奸商,也不能说为富人说话就不对了,动不动你就站在谁的利益上说话,你的屁股坐在哪里去了。我觉得这个不好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

    经济观察报:关于重庆“钉子户”问题,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后,社会上意见不一,尤其是网上炒得一塌糊涂。坦白地说,不同意、甚至骂您的声音特别多。一位以反对物权法草案著称的人士还对我们说,“江平的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吧!”

    江平:(笑)怎么说露出尾巴来了呢?是不是他认为我是在为政府说话呢?

    经济观察报:对,他的意思就是说:你江平不是说要保护私人利益吗,不是说要保护私人产权吗?怎么现在不保护了呢?

    江平:这话就是胡说,私人产权就是这么保护的啊?私人财产保护也不是民粹主义啊,中国现在不能搞民粹主义。我们是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民粹主义。这种说法跟我们的观点根本不一样。

    感谢《经济观察报》给我机会,今天我全面谈谈所谓“重庆钉子户”的问题。我认为它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他的产权是不是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他本人的说法,现在盖的是商业中心,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没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不能征收我的财产、不能拆我的房子。这里恐怕首先要弄清,到底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规定明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具体列举呢?道理应该说还是很清楚的。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比如说,学校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小区有个电影院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啊?小区有个理发馆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不能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解释得那么狭窄。盖个医院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医院也可能是营利性的医院啊,学校可能还有民办收费高的学校。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个属于商业,哪个不属于商业,非常难以区分。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采取了比较宽泛的解释。

    美国最近有一个案例。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大的制药厂辉瑞药厂要在那儿设一个药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有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我再举美国一个例子。上世纪20年代美国要修帝国大厦,需要拆迁二三百户当地商户,遭到强烈反对。我是小商小贩,是商业利益需要,帝国大厦是商业大楼,也是商业利益需要啊。可是最后确定纽约盖一个帝国大厦,这是因为政府要把它当成纽约标志性的建筑,有国际影响,有社会影响。

    所以一个城市搞拆迁,原来的棚子、小房子要拆掉,也可以说这是美化城市、发展城市的要求。一个城市不能都是原来这种破房子,也要从商业利益考虑。当然把所有的商业利益都叫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对的,但是把商业利益理解得很窄也不行。比如说北京三环以内要建一个超市,这是商业利益需要,超市已经很多了。可是现在六环新盖了一个居民区,那地方没有商业点,在那儿建一个超市,可能就是便民措施,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一再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能够仅仅因为他盖了一个商业用处的楼,这个东西就是商业利益的需要,还要谨慎来对待。

    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三峡百万人要搬迁,要全国人大来讨论,一旦决定就只好搬。重庆的这个案例,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肯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它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这个“钉子户”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拒绝搬迁,就不妥了。

    经济观察报: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

    江平:第二个问题就是搬迁怎么给予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农民的土地,除了要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面青苗或者果树的赔偿外,还特别要加上被征收土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对保护老百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农民本来就是靠土地为生的。过去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就靠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什么也没有了,他有一块地还能够生活。你现在把土地征收了,就要给他社会保障费。

    至于城市居民搬迁,《物权法》第42条规定,拆迁的房子一个要给予拆迁的补偿,一个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个怎么来理解?第一,拆迁补偿当然是补偿费用,绝对不是实物的,过去我们拆迁还有实物。我把这儿的房子拆了,我给你那儿的房子。现在都没有了,现在是货币补偿了。法律并没有规定把房子拆了以后,一定在原地给你同样的房子,现在重庆的拆迁户说了,你把我拆走了可以,你要在原来的地方给我同样平米的房子,这就不合理了,因为并没有说必须在原地给你,而是说给你拆迁补偿。第二,补偿费用多少才合理呢?法律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就是说原来有的面积要保障,原来的位置也应该大概差不多,这个保障的位置不是说在同一位置,而是说补偿的钱可以在相似的地方买套同样质量、同样面积的房子。这个费用不能使原来的居住条件降低,但也不是必须在原地给你,只是保障居住条件。所以任何人在补偿的时候,要求必须是在原来的地方、原来的朝向,再给同样的面积,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个地方搞一个很高的现代建筑,派给你一层,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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