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而言,平等也许就是歧视
2007-04-04

 河南省面对全国招录公务员,其中确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经过检查,排除了肝炎的,也可以录用。只要符合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4月1日新华社)
    机关的大门应该更多地向残疾人开放,这不仅是道德的命令,而且也是法律的要求。今年2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条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机关等单位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义务意味着不仅要求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向残疾人打开大门,而且更要求机关大门在更大程度上向残疾人开放:如政府采购中优先使用福利企业的商品,再比如在附属编制的使用中优先使用残疾人。我们必须明白,对残疾人来讲,在很多时候“平等就是歧视”,为了让残疾人获得实质的平等,我们政策必须更多地向残疾人倾斜,机关在这一点上更应为社会做出表率。
    让那些智障患者、盲人朋友与正常的健康公民一起竞争就业机会,虽然有着平等的形式,但是其结果却必然是事实上的歧视:他们中的大多数竞争不过身体健康者。这样绝对的平等却导致了绝对的不公正,为了正义,身为弱者的残疾人应该得到补偿。
    当然,很多公务员的岗位事实上并不适合残疾人,所以说,补偿应该是从这些方面给予的:当政府录用非公务员编制人员时(如打字员、勤杂工、电梯工、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这些工作应该优先向残疾人倾斜,甚至这些职位可以专门为残疾人保留,以体现政府工作的公共性。同时,公共行政也要求政府的服务的采购应该更多地向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倾斜,通过为残疾人创造就业的机会更多地造福于残疾人,从而显示公共行政的伦理性。
    但我们发现,很多本可以属于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却被健康人以平等的名义剥夺了。在机关的非公务员的用工中,《残疾人就业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而在政府采购中,过多地强调招投标,而不看重政府的伦理责任,也就使得那些残疾人企业很难得到政府的扶持,公共行政的阳光难以通过政府采购惠及残疾人。
    所以,我们必须明白,政府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有着特殊的责任,这样的责任不仅仅在于在招录公务员时平等地相待,更应该以公共行政的伦理性要求,来看待政府在这方面特殊的责任,我们希望政府不仅仅是身健体壮者成就个人理想的地方,更是残疾人就业的有力推动者、践行者。残疾人不能被“平等”地歧视着,而应该因为特殊的保护,获得实质的平等。

来源:中国医疗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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