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医院“见死不救先谈钱”几乎成为中国医疗道德沦丧的标志性现象:挂号钱没带惨死走廊者有之,药费不继停药致死者也有之。医院与媒体一直各说各话:医院强调自己作为独立经济实体,面对屡有“恶意欠费”者难以缓解的运营成本矛盾;而舆论则谴责医院作为公共卫生机构,首先应有的“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各方各执一词。如今,卫生部表态了,要将“先救人后收费”作为医疗执法的规范之一来落实,应该说,这是对民间呼吁已久的“卫生部门应回归公益本位”作出的一个积极回应。
但坦率讲,此前有江苏等多个省市作出过“必须先救人后收费”的“铁律”规定,但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即便有卫生部此番表态,但说到根本上,它毕竟还是一种道德的倡议,没有有效的制度去约束,这样的道德倡议除了“看上去很美”,也很难结出一个漂亮的果子。而要做到“先救人后收费”,必须解决两个矛盾:
其一,医生的道德感与医院的利益考量是捆绑在一起的。应当承认,的确有急救之后欠费的行为,这从医院的角度,也很难处理,于是一些医院明确规定,科室出现欠费离开的病人,医护人员要按照一定比例替病人还钱。这导致了医护人员不得不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见到病人先掂量掂量“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白:治病救人不是一个医生一家医院的事情,患者首先是公民,需要国家的保护与扶持,政府必须在“急救欠费”上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光有口头的谴责,是解决不了制度性弊病的。
其二,此次会议指出,“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外,比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对“为伤及自身生命下的见死不救”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判刑,要么罚款,对医疗、公安等领域的“见死不救”制裁力度更大。但在目前的中国,尽管“见死不救”是一件不堪的事情,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没有交钱,医院见死不救,承担的是道德谴责,却并不承担法律制裁。作为洞穿了医生职业道德底线的“不见钱不治病”,是需要上升到“见死不救要惩罚”的法律层面的。
“见死不救”的医疗现象,已经颠覆着国人的道德感,光有“以患者利益为先”的表态是不够的,在“先救人后收费”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实施细则之前,在具体经费尚没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即使是有关方面公开出面说“必须先救人后收费”,恐怕也是更多地停留在“倡议”的层面上,而难以“遍地结果”。如果国家有了相应的补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有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而医院不管是中饱私囊不用此资金,还是从中徇私乱用此资金,这些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现在最需要的是拿出明确的措施,用政府公益之手与法律的制度规定相辅相成,来消除当前的尴尬。毕竟,把人的生命单纯地寄托在“道德倡议”上,终究是靠不住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