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华网博客 作者:徐林林 2007-03-25 22:41
近日,江西宜黄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同居关系案件。2004年,李某竟用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女友已故姐姐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年后,两人闹离婚,其非法同居行为这才败露。(中广网3月25日:《江西一男子用死人身份证和低龄女登记结婚》)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用死人身份证居然也可以进行结婚登记,乃至使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子,也能与人成为“合法夫妻”,这可真让人大跌眼镜。此案审结之日,应该说相关部门多少有点尴尬吧。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都必须到达登记现场。尽管往年办理的居民身份证,由于制作技术方面的原因,有的照片可能存在某些“失真”问题 ,但无论怎么说,只须拿身份证与本人,稍作对照,一般是很难瞒天过海的。而当地民政部门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足其见工作作风“粗放” 到了何种荒唐的地步。
再说,修订后的新婚姻法2005年方才正式实施。也就是说,李某与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友,用死人身份证登记结婚时,实际上除了应向民政部门出示双方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才行。那么,这纸上书死者姓名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底是村委会,还是派出所给开的呢?其中有无猫腻,实在令人生疑。而今,法院判决李某与死人解除婚约,当初的当事者未必心里就那么踏实?
用死人身份证登记结婚,表面看来是一桩极为罕见的个案,但由此折射出的问题却不容小觑: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作风太过浮躁,以致连活人以死人名义出现,也昏昏然弄不清楚;二是民政、公安部门老死不相往来,户籍信息极少共享,以致死人还能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终成眷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