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0日 00:00:49 来源:新华网
陈一舟
李华是江苏东台市南沈灶小学的优秀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出色曾多次荣获二、三等功。49年的短暂人生中,有30年她默默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她做着自己的分内事,直到病倒在自己的岗位上。之后,其丈夫开始张罗为妻子办理工伤,但主管部门认为,李华自病倒到去世的时间间隔为64天,《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她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江南时报》3月19日)
女教师的过劳死令人惋惜。基于道德和情感,女教师过劳死无法认定为工伤,我们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不予认定的做法并无任何不妥。正因如此,很多人才将质疑的目光聚焦在法律的规定上——“48小时”的狭窄限定,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来说很不公平,应该尽快修改完善。在报道中,相关人士甚至还由此发出呼吁,应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在笔者看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其局限性,但女教师过劳死无法认定工伤这一事件还引起人们更多思考。
受道德的激励,很多人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为人生准则,为了工作可以让渡个体的一切权利,有事不请假、有病不去看,“带病坚持工作”直至“累倒在岗位上”。无私奉献的精神自然是值得讴歌赞颂的,但反过来说,这也是对自己个体权利的一种不尊重。另一方面,在保障个体权利方面,相关制度还有必要加大执行力度。频发的职业劳动者过劳死,给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
在现代社会,如何在尊重个体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应引起关注。但愿女教师积劳成疾而死亡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