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权利之争!
2007-03-18

  安乐死权利之争

  正反方:

  总有一些事情,让你忍不住想说上两句;这里有一个平台,让你有发表看法的机会。

  主持人 周斌

  事件:

  身患重病27年的李燕,希望全国两会代表能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

  正方:

  支持安乐死,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反方:

  反对安乐死,给安乐死立法降降温

  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黑龙江虎林市检察院张晓晖:

  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公民有权力选择自己的人生走向,包括幸福与不幸,活着还是死亡。如果他认为活着是痛苦的煎熬,死亡才是解脱,那么他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应得到理解与尊重。社会对待“安乐死”要有宽容之心。那些帮助他人“安乐死”的人其实充当了道具的角色,主观上缺乏罪过,是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然对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法律上应做出最严格细致的规定,以防止有人借“安乐死”之名行杀人之实。

  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李弘:

  权利人有权处分其个人权益,生命权没有理由被视为例外,这是其权益的个人性所决定的。人既然有生存的权利,也应该可以将死亡作为自己的选择,特别是选择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在当前医学技术条件下,有些病症没有治愈希望并且给病人带来极度痛苦,在病痛折磨下他们往往感觉生不如死,这时生命的延续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负担,他们应该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而且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有些国家对安乐死的态度由排斥转变为接收,也说明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给安乐死立法降降温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姬广胜:

  有人提出针对安乐死的专门立法。然而中国目前对安乐死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安乐死问题涉及法学、伦理学、医学等多个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并不领先,急忙上马此项立法工程实在不妥。澳大利亚1996安乐死法规的“短命”教训(仅施行一年便被废止)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就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疗制度而言,难以对患者做出准确、无误的最终诊断。诸如“脑死亡”标准的不统一,“植物人”复活奇迹的反复出现,都对安乐死立法敲响警钟。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立足国情给安乐死立法降降温。

  甘肃省民勤县法院刘文基:

  为安乐死立法可能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一旦经过国家立法确认,就对全体国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我国能够接受安乐死的人还不多,同时保证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条件还不具备。如果立法操之过急,容易出现偏差。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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