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
[编者按]:3·15又到了,这是属于大家的节日,属于广大消费者的节日。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我们在平日的消费中会遇到重重陷阱?为什么消费者的维权路上会有种种艰难?为什么有些部门会对消费者维权互相推委?百姓更高兴看到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天天都能受到保护。


资料图
网友观点聚焦
消费者的要求高吗?
网友 牛肉火锅:老百姓的“菜篮子”真成了问题,废旧光碟变身奶瓶,苏丹红染出红心鸭蛋,这样的电视片让我们看着触目惊心!
网友 狂哥: 老百姓只想买东西时多些自己的选择,价格高点,商家应该说在明处,不要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买回家的东西要能吃,不伤害身体,不损害健康,这些要求高吗?
网友 春色如许: 一些商贩在农村出售的洗发水、香皂、牙膏等生活用品质量差,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农民的正当权益谁来保护?这不是仅靠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临近“3·15”,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网友 王成应:一是提高法律意识。普通百姓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虽然选购商品有一定的支配权,但由于法制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二是保存购物凭据。消费者买东西,虽然无形中有买卖关系存在,但由于没有签订协议(如在商场、超市里购物),往往容易被商家钻法律的空子。三是知晓维权途径。当前,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通常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消费者协会举报,一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 座力: 前几年,曾经听过这样一件事,一位教授发现自己买东西时,别人少找了他一角钱,于是便花了几角钱坐车去讨要。一些人在谈论这件事时,认为他得不偿失,然而,消费者维权就应该有这种精神。这位教授虽然在经济上有点损失,但他却以实际行动维护了自己不可侵犯的权益。这难道不值得提倡和赞扬吗?
人们常说“莫因善小而不为”,善事再小也要常做。在维权方面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莫因钱少而不去维权,维权应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
消费维权不能依赖行政权
网友 李克杰: 目前,公众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定滞后,消费关系不平衡。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有冲突,以及民法、民诉法的相关制度缺位等,都为消费维权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耗时费力,程序复杂,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本高获赔低,得不偿失,使多数人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要求;另一方面是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个人维权成果仅及于个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法形成威慑力,客观上削弱了他们尊重消费者的积极性,侵权获利让一些不良企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事实上,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依靠司法最终解决纠纷,才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方向。
网友期盼:能不能天天都是“3·15 ”?
网友 座力:年年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都搞得不错,有关部门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事件,极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赢得了人们的好评。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扩大为“保护周”,更受到了人们的欢迎。由此笔者想到,倘若天天都是3.15岂不更好?老实说,百姓最喜欢的并不是这“节”那“日”,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天天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不讲诚信的商家为了赚钱,常常不择手段昧着良心坑害消费者。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投诉无门就是久拖不决;不是难以举证,就是不了了之。这时,人们多么希望当事之日就是3.15?
有道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天都要像3.15那天一样。不要紧一阵松一阵,更不要只在3.15下大气力去抓,功夫要用在常抓不懈上。
媒体声音
新华快评:不能再让消费者"告状"无门 (来源:新华网)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也是政府的责任。房屋欺诈、网上行骗、虚假广告、银行退卡难等这些“小事”,或许在某些政府管理部门看来,好像显得很琐碎。但这些问题牵涉千家万户,如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势必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细节决定成败。相关部门要从这些细微的管理环节入手,扭转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不管不问、互相抵触、互不衔接的不正常现象,建立起快捷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才能高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改变单个消费者无法以一己之力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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