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款吃喝定罪,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
2007-02-21

一直以来,对公款吃喝的处理仅仅停留于党纪政纪层面,受到的处理不外警告、通报批评等———针对此,有专家近日提出公款吃喝入罪的观念,建议给公款吃喝者定罪立法,设立“挥霍浪费罪”严惩大吃大喝,因为公款吃喝者已经对社会财产进行了侵占。(《法制日报》2月15日)

  官员滥用公款大吃大喝,把公款埋单的鱼翅吃到自己肚子里,也算是侵占了国家财产,也应该受到刑法的严惩。公款吃喝长期以来的非罪化,已经使官员形成“吃点喝点不过是区区道德问题”的自我纵容,许多公众也误认为官员吃喝只不过是一种道德问题,这种纵容使公款吃喝日益固化为一种腐败亚文化,公众觉得见怪不怪,官员觉得无可厚非。这种根深蒂固的腐败文化下,只有对公款吃喝也应像对贪污、受贿那样入罪严惩,才能消除官员公款吃喝“算不了什么”的不违法幻觉。

  当然了,仅仅入罪还遏制不了公款吃喝,因为入罪还只是解决了惩罚的严厉性问题。犯罪专家贝卡里亚说:刑法的目标应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刑罚的预防目的依赖于三个原则,即刑罚的必定性(不可避免性)、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刑罚惩罚犯罪的应当及时性。公款吃喝入罪只解决了罪刑相适应的问题,而解决不了刑罚的必定性,即滥用公款吃喝者必定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的问题。如果只有严刑峻法,而没有惩罚的必定性,公款吃喝者必然会视法律为无物,挥霍浪费罪必然处于休眠状态。法律对贪污受贿者惩罚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何腐败还如此严重呢,正因为“惩罚必定性”———即“伸手了肯定会被抓”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官员在成本收益的衡量下会一次次地伸出贪手。

  要解决公款吃喝的“惩罚必定性”,必须将公务消费透明化,引入纳税人监督,让公众能查到每一次公款吃喝的财务消费。如果只是内部监督,自身又是公款吃喝的既得利益者,就很难做到严厉监督,再高的刑罚对吃喝也没有用;而纳税人是政府财政和各种经费的所有者,他们有极大的利益驱动监管官员的消费,只有纳税人监督与严厉惩罚的结合,才能实现对公款吃喝的惩罚必定性

 

来源:文新传媒—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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