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29日 来源:新华网
“正宗的”经济适用房在哪里?
——经济适用房系列谈之一
吴 颜
最近,有关北京倒卖经济适用房房号的报道,再次把人们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争议不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上。为什么这一初衷良好、并被广大购房户寄予厚望的政策,出现了那么多问题,是操作不当,监管不严,还是该制度与生俱来的先天缺陷?人们不禁要问:经济适用房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
经济适用房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应具备三个特点:一是经济,即价格低廉。二是适用,即面积较小。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中套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是针对经济困难居民,带有社会保障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
对照这个公认的权威标准,我们发现,现在各主要城市已建成或在建的经济适用房几乎没有全部符合这三项标准的。
其一,价格低廉是一个模糊的说法。什么算价格低廉?是相对于价格一路走高的商品房,还是相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居民?如果是前者,的确所有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城市都做到了,但相对于自己的销售目标人群——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居民,经济适用房还是太贵,一点不“经济”。云南财经大学房地产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周大研副教授分析,昆明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家庭,但据他测算,这样的家庭实际上支付不起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1800元的一套房子。所以他质疑:“这种房子到底卖给谁?”
其二,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也是五花八门,但似乎都没有遵从“标准”的规定。从北京的情况看,真正套型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少之又少,60平方米以下的几乎没有,倒是大面积甚至超大面积的多有所见。面积大了,总价就高,所以无法做到价格低廉。
其三,既然经济适用房不“经济”,总价超出了城市低收入困难居民的购买能力,那它的社会保障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又从何体现呢?本来,国家为了建经济适用房不仅减少了土地出让金,而且还要补贴其他费用。可最终套型面积一超再超“适用”标准的房子,却被那些收入并非较低甚至还开着私车的家庭买走,这不仅挤占了本该由经济困难居民享有的福利,不恰当地占有了公共利益,而且客观上消解了国家为稳定社会做出的努力,加剧了困难群体的困难。
由此,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走样变味,弊明显大于利。据来自云南省建设厅的消息,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其他城市出现诸多弊端,未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没有列入政府的重点工作范围。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正在采取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