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26日 来源:工人日报
据《中国青年报》1月25日报道,近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证实,近期该部门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据悉,对一家企业动用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对国家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这100万元的罚款能不能让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公司痛定思痛、从其造成的污染中吸取教训呢?人们纷纷在推测。有环保专家认为,区区100万元罚款相对于吉林石化给松花江流域所造成的损失而言是不值一提的。而且,对于年产值数以10亿元计的吉林石化而言,区区百万元罚款不过是九牛一毛。
最严厉的执法可能难以损伤一个超大型企业的皮毛,这样的担心表明,在我国目前环保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款显得陈旧过时了,难以在现实中发挥出其应有的威慑作用。事实上,不少非法排污企业事发后,最多交点罚款,并不用为治理污染的巨额成本埋单,这就造成了一些企业宁愿偷偷排污,也不愿投资环保设施。因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与时俱进的修改,显然是迫在眉睫之事。
但是,如果一味地沿用巨额罚款的思路,对于解决像松花江水污染这样的重大污染事件,就能从根本上奏效吗?比如,对于松花江水的污染而言,罚个1000万元算不算多?但即使如此,这笔处罚费用,能弥补松花江水污染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吗?我看依然是未必。
既然罚款往往难以弥补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失与经济损失,那么我们的思路就不能始终在罚多少的问题上转圈圈。无论是专家还是舆论都一致认为,即使在看似巨额的罚款面前,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依然是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即使引入更为严厉的所谓“按日计罚”,恐怕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所以,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松花江水污染这样的重大污染事件时,是否应换个思路呢?比如,不妨考虑一下,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损失评估,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潜在的损失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算,然后按照损失的一倍或是数倍予以执罚,这样是否让一些企业有一种“一次违法永难翻身”的彻骨之痛?从而能自觉选择更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呢?依我看,这样的办法显然是更为有效的。
至少,如此的执法办法会促使那些无视环保法律、只需付出超低的成本就可排污的企业全面衡量一下:到底是制造污染的成本高,还是环保生产的成本更高。如果他们发现,环保生产的成本远远低于被罚款的成本,那么,企业会做出自己聪明的抉择的。(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