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慈孝网
2005年,成都市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以法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而且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无独有偶,南京市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我们抛开此间引发的争议不说,但至少说明,孝道不仅在生活领域占据重要位置,而且日渐渗透到政治经济领域。
父母频频起诉亲生儿女
高老汉今年73岁,膝下有5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多年。4年前他得了脑血栓,需要钱治病。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高老汉本来指望儿子们能帮自己,但令他失望的是,在他生病期间,5个儿子不仅没有人拿治疗费和赡养费,甚至没人去照顾他。现在靠借外债过活的高老汉,只能请求法院为他做主。
张、赵二位老人,均已八旬高龄。在共同生活期间他们共生育8个子女,现均已成家。近年来,由于二老年岁已高,加上体弱多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二老生活起居的照顾和给付赡养费、医药费问题上,8子女之间出现分歧,二老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8子女自2005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生活费400元,交法院执行;二原告生活起居由8子女轮流照顾,每人每次一个半月按年龄大小的顺序进行,不能参加轮流照顾二原告者,每年交雇请保姆费450元;今后医药费凭收据每年结算一次,8子女每人承担总数的八分之一;丧葬费由8子女共同承担,每人八分之一份额。
赡养已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很多人都表示“心有余而力不足”。市民常先生说,自己每个月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妻子下岗,孩子正在上初中,“所以对老人照顾不周在所难免”。
但对于一个“百善孝为先”的民族来说,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把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认为老人是家庭的包袱,漠视法律规定的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应该是赡养官司频频出现的主要原因。
同时,有多名子女的老人在子女分家时,将家产分割给子女,条件是自己今后的生活完全依赖子女供养。但是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分配不均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难免存在一些争议,为日后出现赡养问题埋下了“伏笔”。
老人更需要精神关怀
任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今因为赡养打官司的,之所以以多子女老人居多是与每个子女的经济能力不同有很大关系。孩子多了,有的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有的下岗失业,没有经济实力。经济能力不一样,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出的力自然也会不同。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就是因为一面想自己出的力越少越好,一面又怕其他人不出力,结果把老人晾在一边,最后无奈之下老人才告到法庭。闹成这样不仅影响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更严重地伤害了养育自己的父母。
今年73岁的王奶奶有5个女儿,“我40岁就守寡,养活5个孩子不容易!如今孩子对我还是很孝顺的,我也不图她们什么,要是她们对我不好我会伤透心的。”听到记者给她讲有的老人一辈子养育很多儿女,到老了却没人赡养的事情,王奶奶说:“人都不是一天就长这么大的,要记住父母在你小时候是怎么对你的。其实老人不仅需要经济上的赡养,更需要精神上的关怀。”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结合张、赵两位老人的案子,二老均为年过八旬,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应属于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相对他们的子女都已成家,并且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并且子女的这种赡养义务不因分割家产等原因而改变。
孙律师说,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每个成年子女都应积极地赡养、照顾年迈的父母,否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
作者: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