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牛虻促进社会公益
2007-01-21

       近日,铁道部发言人宣布:今年铁路春运客票不再涨价。这个决定确实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因为包括郝劲松在内的一些人,在多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火车票涨价而屡战屡败的情况下,面对“铁老大”的岿然不动,已经用尽了法律救济的所有手段,心里早已经做好准备,接受又一个涨价的铁路春运,窝着火去过喜庆的猪年春节。
 
  回顾整个过程,可以发现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涨价问题,似乎此路不通。原因不在于法院偏袒铁道部,而是在于,现有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本来就是有利于铁路部门的。法院只有尊重法律,按照法律判案,而不能自行其是,妥协于民意而置法律于不顾。因为,我们对于司法的期待,是既不妥协于强权又不妥协于民意。如果法院按照民意判案,那么法院最好不要叫法院,改名为“民意院”或许更加适当。

  人们要求法院忠实于法律而不是民意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当某些据以断案的部门规章有违于百姓利益时,法院有可能站在民众利益的对立面。它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有益于大众利益,而是有损于大众利益,就像郝劲松状告铁路春运涨价被判败诉一样。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而在于法院判决公正与否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法律是否公正。当法律法规本身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时候,法院据之判案就很难作出有利于大众的判决。

  随着政府管理权力范围越来越大,管理事务的数量越来越多,政府必然要扩张它的权力。比如,在网吧产生之前,就不存在政府管理网吧的权力和职能,政府就不会预先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进行限制。在进出口贸易急剧增加之前,政府几乎也没有协调、管理倾销、反倾销的权力和职能。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和需要。

  随着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另一个相应的问题就应运而生———部门立法越来越多。在民主政治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部门利益很难受到监控,部门立法往往会为有关部门牟取有损于公众的利益提供合法化的渠道。事实证明,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立法与公众利益明显相违背,利益部门化已经成为利益集团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公众遭遇到这种部门利益时,往往有利益受到损害的强烈感受,比如春运票价上涨。他们诉诸法院,但胜诉无门。因为这些部门本身就是法律的制订者。

  怎么办?郝劲松一败再败,张、王、刘、李、陈劲松也可能一败再败。通过诉讼不能直接解决问题,是不是就应该放弃诉讼?法院根据部门所立之法判案不能给予人们公正,是不是就不再通过法院寻求公正?

  事实上,郝劲松是失败者,同时更是胜利者。在司法上他失败了,在最终的结果上,他胜利了。不管铁路部门出于何种考虑取消春运涨价,但是始作俑者是郝劲松。就像一只牛虻面对一只狮子,虽然实力悬殊,但失败者肯定不是牛虻。法院可能不会给予郝劲松们公正,因为法院依据的法律很可能是部门立法。但是,只有通过诉讼,才能把狮子引到公众利益的角斗场上来。

  所以,人们应该呼吁、鼓励更多类似郝劲松这样的法律牛虻,去为了公众利益而诉诸法院。

  首先,诉讼可以提示媒体和大众关注各种各样损害公众利益的单位、部门和事件。公众利益往往受损,但是人们又往往会忽略它,或许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或许是因为觉得无能为力。法律牛虻可以唤醒人们的关注,凝聚人们的意志力和关注度。

  其次,诉讼可以给那些损害公众利益的部门和单位制造一场公关危机。不论这些部门和单位如何强调他们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如何合法合理,一旦遇上诉讼,遭到公众的关注,他们不得不花费人力物力来面对、协调和化解。这样的公关危机会促使他们反思,维护他们不合理的利益,损害公众的利益,究竟值不值? 还有,诉讼将促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思,如何让“合法”的事情变得合理,如何在追求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时,同时兼顾、至少不损害公众的利益?

  铁路部门没有通过法院给大众公正,但它以另外的形式做了弥补,这同样也是通过诉讼这种理性维权方式带来的。谁能说这不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公正”呢?所以,法律牛虻,大有可为。

  专栏·刘山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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