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2007年01月17日
1月16日《江南都市报》报道,1月7日下午,一名8岁男童在景德镇市命丧火车轮下,赔偿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男童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部门则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
火车轮下,一条人命只值150元吗?许多人或许不会太惊讶,因为近年来类似事件发生过多次,对相关部门的希望已变为失望。然而,笔者还是要问:27年前的陈规还要接受多少次生命的拷问?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公民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和更多保障的背景下,27年前的陈规不仅内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经不起现代法治的推敲,应属废止之列,这一点毋庸置疑。人们不禁要问,还要经过多少次生命的拷问,才能终结这样的陈规?
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27年前的铁路赔偿陈规算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或责令国务院自行修改;而如果是铁道部规章的话,那么国务院就有权予以撤销或责令铁道部予以修改。总之,不管它是哪一级的规范,都不应该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但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个陈规不仅继续发生着“法律效力”,而且在万众质疑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它超强的稳定性。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我国法律自我纠错机制的有效性。它突出暴露了我国维护法制统一的动态制度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它正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因此,铁道部应当尽早把修改陈规列入议事日程,毕竟按照我国当前法规起草惯例,铁道部提出修改草案是责无旁贷和义不容辞的。
总之,我们希望尽快修改27年前的陈规,不要等待下一次生命拷问。
来源:大众日报报业集团—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