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李胜先
2006 年10 月26 日《深圳特区报》“鹏城今版”(B3版)刊发了题为“家人强制送院朋友要求放人”的文章,讲的是一位深圳女性的妈妈、姐姐和大哥认为她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上周末将她强制送到广州某心理医院,她在院内借一位病人家属的手机给她的朋友打电话求救。她的朋友赶到这家医院,“要求医院放人,却遭拒绝”。
事前广州这家医院接受了她妈妈、大姐和大哥委托,派车到深圳接收这位女士,到院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并认为病人处于躁狂期。随后又请来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贾福军和林勇强教授会诊,仍然认为病人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处于躁狂期。亲属介绍,这位女士曾到深圳康宁医院诊断过,接诊医生认为她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并警告家属说可能会发展成为更严重的精神病。但她表示自己没病,以后也一直拒绝接受治疗。
这位女性的其他朋友和委托律师获知消息赶到医院,对院方诊断表示不信任,要求面见她并带其出院。院方当即联系了她的家属,家属要求除了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员均不能探视。接下来的两天内,被委托的律师和朋友反复到医院提出质疑,当地永平街派出所的警察也两次到现场了解情况。医院意见:理清关系后愿意继续留她在医院治疗。
文章说,这位律师认为院方对她的确诊和会诊是在入院之后,但收治精神病人难道不应该在入院前确诊再行动吗?她强调,这样得出的会诊结论有“主题先行”的嫌疑,并不足以采信,有必要由各方邀请专家再进行一次联合会诊。另外,关于精神病人收治的立法目前存在漏洞,这为她的遭遇埋下伏笔。
律师提出了貌似有理的“理由”,记者似乎同情她被强制送院的遭遇。她的朋友、这位律师和这位记者的言行,在精神卫生专业问题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问题方面有“触网”之嫌,而其积极的一面是,无意与有意之中触及了中国的现实缺陷:中国还没有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
近几年“家人强制送院”类似事件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其他人员的关注,遭到质疑直至打官司的事时有发生。中国几十年一贯制的“家人强制送院”模式受到了挑战,家人和医院以至社会相关方面面临诸多尴尬。我做了40年的临床心理医生,深感“家人强制送院”是中国国情下形成的、一种有很多弊病的、但又是不得已的模式,恐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难以改变的。不断有人对此模式提出质疑未必不是好事,但无知可能不利于好事的实现。发生在广州这家心理医院的这个事例至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模式 精神病人在发病或患病的当时是没有自知力的,即不认为自己有精神障碍,就会拒绝治疗、拒绝住院,这在全世界都一样。听任其拒绝治疗延误大好治疗时机那是一种罪过,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强制治疗或送院治疗。在中国通常是由亲属、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如收容机构,铁路乘警等)强制送其住院。这种模式存在诸多缺陷,精神卫生学界感受最深,希望国家能出台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者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正当权益。
美国模式 在美国,对于那些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由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向警察提出要求,警察带可疑的患者到法庭,有法官、精神病学专家共同接触被嫌疑者,共同讨论,法官如果采信精神病学专家的意见,将作出书面裁决,让病人入院治疗(包括住院多少天)。到了法院裁定的时间,医院必须放人;如果医院认为还需要住院治疗,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再次裁定。否则就是违法。其实,这也是一种强制,是比较“文明”的法律强制。有了这种公共性的社会服务,免去了家属和医院的很多麻烦,当然值得称道。但,当下的中国能做到吗?
法律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这位女士法定监护人的妈妈、姐姐和大哥认为她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强行送她住院这是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法律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家人强制送院”模式不违反民法通则。家属将病人送到医院,医院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收治她住院,病人在医院期间,医院承担了部分监护责任,有权拒绝那些不是法定监护人的不合法、不合情理的要求。女士的朋友不是法定监护人、也没有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要求放她出院没有法律依据,医院拒绝他们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朋友未免有点多事。
专业判定 如何判定现时的她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关键问题是现时她是否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通常有统计学标准;公认的社会标准;日常生活标准;医学标准。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家人、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通常主要依据家庭或社会生活标准来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中国的精神医学专业人士则必须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即CCMD―3),结合病人的病史和现状检查,以及客观观察来判断被送院者是否有精神障碍以及属于那类精神障碍。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判断是慎重的和不会引起争议的。谁来判定 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条文有缺陷,因为利害关系人和法官不具备精神医学专业知识,他们都很难作出合乎科学规范的判定,他们必须借助精神医学专业人士的专业帮助。所以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家属的判定不能作为依据,法官不会自己做判定,一个精神医学医生的判定也不可做为依据,至少需要三个以上的专业医生共同作出判断。通常专科医院要经过三级医师查房来共同作出判断。对有争议的应该请院内或院外会诊,有时甚至要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这位女士而言,已经有深圳康宁医院、广州的这家医院和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三家专业医院的医生们的诊断意见,在专业人士看来已经基本没有什么异议。
越位问题 这位女士的朋友和律师有明显的越位行为。专业越位,这些朋友和这位律师不是专业人员,随便质疑家人的判断和三家医院的相同诊断是没有道理的。法律越位,他们不是法定的监护人,在没有得到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越过法定监护人提出让医院放人。律师理应熟悉法定监护人以及相关法律,竟然也要掺乎其中,似乎有点好笑。有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叫做“自知力”缺失,即精神障碍患者在患病时都坚持自己是正常的、没有病、拒绝治疗和住院。许多人正是因为“尊重”病人的这种缺乏自知力的表述去伸张“病人权利”的。权利越位,一个被三家专业医院共同诊断的、正在治疗的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绕过法定监护人聘律师,其行为是无效的。朋友和律师没有权利提出“有必要由各方邀请专家再进行一次联合会诊”。
莫帮倒忙 许多人以为精神病是治不好的,社会上流行的耻辱感、悲观论都与这种观念有关。怎样彻底治好精神病人应该是大多数人关心的关键问题之一。以我个人的经历,只要能及时、正规和系统治疗,现在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可以治好或基本治好的。先前有研究显示,出现精神症状的头半年内进行正规、系统治疗,治愈几率75%;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治愈几率50%;一年以上只有25%了。有研究提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至少头一个月内,或“自知力”恢复得还很不稳定的时期,家属最好不要探视,更不可提出接病人出院,以免干扰他的治疗致使病情反复。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如果这些朋友、律师和记者真的关心她,我衷心希望你们不要再去折腾了。我还希望大家一道共同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早几年,我曾参加过中国精神卫生法第十稿和第十一稿的讨论,中国的精神卫生法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时候了。
来源:人民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