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死人是"成本选择"的结果?
2006-12-23

        12月20日下午3时,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见12月21日《天府早报》)

  记不清这是第几起“撞伤不如撞死”的重演版。去年12月,在石家庄市政协门前一司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今年4月4日,浙江台州一小区内发生一起车祸,小区监控录像完整拍下了整个过程:肇事车在撞倒受害人后反复五次对其碾轧,导致受害人死亡。肇事司机赵小程4月19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今年4月10日下午,年仅18岁的何羽无证驾驶一辆蓝色桑塔纳在四川新津县武阳西路将69岁的邵国安撞倒后再次倒车将其轧死。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中非故意撞伤或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但明知他人已被自己撞伤,不仅不立即施救,反而为了少付赔偿、残忍地将人撞死,则是不折不扣的故意杀人。《刑法》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让事情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这是普遍的人性。为了让司机获得“故意撞死人的结果对自己最不利”这一经验,公安部门要提高办案质量,不让撒谎者、狡辩者蒙混过关,要加大对肇事逃逸司机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在判决中发出这样一个明确的信号:一旦能够得到司机故意撞死人的证据,“故意杀人”的罪名马上成立,没有任何疑义和侥幸。

  只有这样,司机故意杀人现象才能被杜绝。

  转自: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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