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流浪者真的要“撞了白撞”?
2006-12-21

2006年12月21日 来源:新华网 

    李克杰

    备受关注的国内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替车祸身亡的流浪汉维权索赔案,在开庭审理8个月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12月19日《现代快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看到这则消息,心情十分复杂。第一个疑问就是,肇事者撞死流浪者真的要“撞了白撞”?这符合民事法律所一贯坚持和追求的公平原则吗?

    本案审理之初,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是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法院最终以民政局不适格驳回了这一特殊诉讼。

    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显然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是行政关系而不是民事关系。法院认为民政局无权起诉,完全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然而,从深层次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些僵化,即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没有能力也不敢到法律“背后”寻找它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宗旨。其实,民法的最大特点是保证公正、公平地调整社会关系。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者除了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如遇按照明文规定判决的结果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另外,类推适用这一原则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明文废止,但在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完全可以适用的。这既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及时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需要。在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来进行判决,从而有效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渠道,导致流浪者被撞死事件的流浪者权利落空,最终结果显失公平,这既是法律的尴尬,也是法院的失职。其不良社会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这显然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要求相去甚远。这决不是一句“依法判案”和“立法空白”就能敷衍了事的。

    总之,不能让流浪者死了白死。至于如何达到这一基本目的,那就需要法院创新性地适用法律和法官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了,它考验法官的素质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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