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的法律”与“山村人的境遇”
2006-12-21
 2006年12月20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图为被野猪破坏的庄稼。资料图
    法律作为凝结人类美好企愿的产物,总是以人的自我关怀为终极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是这样的产物,对动物的保护即是对人类自我的关怀。然而,当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到人类,法律究竟该保护谁呢?

    12月1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向我们披露了一场持久的人与动物的冲突,处于劣势的山民在面对强势的野猪时,欲求自救却受到了人类自己制定的用来保护自己的法律的阻碍。面对野猪危害,猎杀是否依然绝对禁止?人类是否应该继续退守?山民们希望,旨在控制野猪数量、恢复人和动物之间平衡的政策能够尽快出台,然而切实有效的捕杀、控制、赔偿等政策目前仍在等待之中。

    山民悲惨的生活境遇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尴尬的法治难题:用来保护人的最终利益的法律,最终却伤害了人类自身。我们不得不反思:是法律出了问题吗?我们一再神往的法治何时成为了杀人的“凶手”了呢?

    其实,对于保护人还是保护野猪,这并不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价值判断,根据利益保护法则,对人的当前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总是第一位的。然而,当抹去山民一年365天的艰难处境,当忽略掉一个个惨死在野猪利齿之下的曾经鲜活的生命,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和影响者在当初面临这样的立法两难时,显然是“为了子孙后代着想”而制定出令人神往的美好法律。这是城市人的大局意识,比如报道中一名教授就对于捕杀表示了“谨慎的支持”。在这名教授及许多城市人的眼中,野猪种群的延续显然是一个关系人类发展的大事,因而个别村民的牺牲是必要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城市人诸多美好且正当的愿望中,于是我们的一些制度、政策,慢慢偏离了那些“直接利益相关者”,慢慢成为了贵族式的教条。

    或许这样的结论有些偏颇,但至少在保护野猪的制度上,“城市人的法律”与“山村人的境遇”相隔甚远。我想问的是,当初在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我们所谓“高瞻远瞩”的政策制定者吸收了多少与野猪等野生动物比邻而居的山村人的意见呢?如果有,我想以实现人类自我关怀为目的的法律不会不设身处地为山村人考虑一下:当野生动物袭击人类时怎么办?当野生动物保护到一定程度而威胁到当地居民时怎么办?如此提前做出安排,也不至于再用山民的生命换来今天的难题吧。

    对于要不要捕杀野猪进而保护水深火热之中的山民,或许还需要城市人继续去论证,这是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难题;如果需要猎杀野猪,那么采取何种方式、猎杀到什么程度,这又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难题,最终也有待城市人去破解。只不过作为制度设计者,在破除此类难题时,切勿只去寻求所谓的专家意见或评估方案,更应当倾听那些无法决定制度出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诉说,毕竟,法律之下的生活,或艰辛或美好,更多是他们的。

    城市人的法律,如此仁爱、高尚;而山村人的境遇,如此真切、恶劣。美好的法律与现实的境遇总是那么遥远,这或许就是中国法治的最大难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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