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9日 来源:新华网
刘海明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工业区锦发五金磁电厂在用工协议上注明,如有员工违反厂规者将被视为畜生。对此,有律师认为,该厂的协议内容明显侮辱了员工的人格。而该厂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将会对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晶报》2006年12月18日)
用工协议上,用侮辱人格的“畜生条款”,令人咋舌。奇怪的是,在投诉者拒签这个带有污辱性的条款之前,有不下200人已经签下,对此咒语式的条款持宽容态度者却不乏其人:“其实老板是想让我们先学会做人”,因为老板是一个“强调道德的人”。
这家企业的用工协议条款中,首先要求本厂员工“保证孝敬父母,永远不做违背良心的事”,其它还包括“对工厂的忠心”,“对上级领导的尊敬”等条款。虽然这些要求并不过分,但用咒语来保证这些条款的兑现,就很成问题了。
“畜生条款”的出笼,和该厂的老板法治观念淡薄不无关系。不得侮辱他人,国家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畜生条款”协议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一些企业,设备也许是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也许紧跟世界潮流,但在灵魂深处,宗法思想的影响,远未彻底洗刷干净。这和企业的发展,很不协调。有如一个习惯了赶马车、全然不懂现代交通规则的人,开着一辆豪华轿车穿梭在现代都市的道路上,看上去能不滑稽吗?
教化需要讲究技巧。协议,本来是约束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规定权利和义务可以,规定可操作的处罚措施也可以,惟独不能以涉嫌违法的语言,强迫其中一方遵守。多亏遇到一个有气血的男儿拒绝,并且投诉,不然,这个“畜生条款”,还真的要执行下去呢?
现在形形色色的一些招聘歧视条款和损害员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条款,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工会、劳动部门等相关机构是否该出面管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