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乞问题的解决技术
2006-12-08

转自http://www.tcno.net/

有人动不动就提什么权利,比如说,一个人行乞,他有没有行乞的权利?那么我要说,有,当然有。无法制定法律来制止行乞,因为,这样的法律条款没有办法定。什么叫行乞?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要钱,就是行乞,我也可以向我的同事要钱,如果要定一个行乞罪,没有办法定。在报纸上行乞算不算?比如说一个人病重了,报纸号召大家捐钱帮助,也是行乞。

但我要说的是,在承认行乞的权利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有太多的乞丐,是不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不需要解决呢?我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解决。

我的意思也就是,如果在行乞自由的情况下,只有极少数的人行乞了,这个社会问题也是差不多解决了。

我们不应当搞成象印度那样,全国有三亿乞丐,到处都是乞丐,那就不好了。

我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救助站行不行?我认为救助站不够。因为,救助站只负责你不饿死,不负责给你钱。而行乞的人是要通过行乞来挣钱的。

我的解决办法就是,试图聘他们。当然是国家出面聘他们。即国家要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慈善企业。因为注定要亏损,所以必须国家出钱。当然,慈善团体出钱也行。

因为,从某种角度上看,行乞也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一种“工作”,为了行乞,这乞丐也得不管刮风下雨,在街上呆着,伸手问人家要钱。他们也得“上班”。就是说,也得耗费一定的脑力和体力。

因此,如果有人出面说聘他们,他们会不会去上班呢?

我认为,只要划算,比行乞这种手段划算,他们就会干。

那么,工钱大约要到多少,一个乞丐才会愿意去上班,放弃行乞呢?我想,至少,如果工钱能够超过他行乞得到的钱,他就会放弃行乞了。

我这里用了“至少”这个词,意思就是说,其实,工资在某种条件下还可以更少,乞丐们也会放弃行乞而去上班。

但是,工资更少的情况下,必须还有其它的好处,才能够使乞丐放弃行弃。下面就来说说这其它的好处。

一是能够有一个公费医疗制度,或者叫做医疗保险制度吧,即万一一个受聘者得了大病,能够免费地治疗。那么,这个潜在的好处是很大的。如果真能够做到,则工资少一些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是企业的定期加薪制度,或者一个按期提拔的制度。

实际上定期加薪和按期提拔是资本主义企业长期管理的经验所在。我国的现阶段的许多粗陋的资本主义,就是当年的所谓“承包”,即完完全全地按劳分配。其实是不行的。确实会造成民工一拿到钱就走人的。实际上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家是害怕工人辞职的。不说别的,就说诸位家中的保姆突然要辞职,看你们头疼不头疼?企业其实也是一样。那么,为了留住人,每年工钱都会涨,干的好的人级别都会慢慢往上升,通过这种办法留住人。

比如一些小青年,一进企业,发现里面已经有的三十四岁的人,本身没有他们大,却拿着更多的钱,这就是等级制度,你必须耗够时间,才能够爬到一定的级别。通过这种往上爬制度,使得一个人如果辞职不干,损失有可能很大。因为如果再回来,就有可能还是从开始的工资往上爬。

因此,如果给乞丐们这样的一个工作,每天上班,劳动强度也不太大,有公费医疗,每年都有机会加薪,到老了能够退休,则这个好处是相当大的。

但是这样的企业注定是要赔本的,但是即使赔本,和完全的慈善相比,一个工人每个月也还能够创造一点儿价值,比如说创造了300元的价值,却拿着500元的工资,所以赔本。但是,能够创造一点价值,就和完全不创造价值,那500元全部从社会上要,相比,社会付出的成本要更少一些,社会风气会更好一些,更象个社会主义的样子。

当然,如果一个人太混太混,根本就不可救药,好吃懒做到了极点,怎么进行思想教育都不行,最后当然企业也不得不开除他。在种情况下,他只有再去行乞,那么损失也是惨重的,因为他也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公费医疗,生活更加无着。但是相信这样的人也是极少数。

只要把社会上乞丐的数目控制在极少数的范围,这个社会控制论就已经成功了。

而我说的这件事情,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一起统一地采取政策,而不应当发挥什么地方积极性。即我这个建议完全是给中央政府提的,并不是给地方政府提的。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试图自己单独解决乞丐问题,就业问题,都会导致周边地区的穷人或者乞丐涌向这个地区。中国这么大,人口这么多,哪个地方政府能够承受得了全国的乞丐都涌向这里?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地方政府有可能不得不采取限制别人进入它管理的地区的措施,但这就被骂作侵犯人权。

因此,就必须是中央政府有一个统一的政策,下令在全国所有的地方都建立起待遇基本一样的社会福利企业或者慈善企业,让任何人,只要愿意,也不太坏的情况下,慈善企业都照收不误,一定有工作,这个工作稳定,有医疗保险,工资不高,但是能够不断增加,老了有退休金,这就能够将乞丐的数目压缩到很低了。

此外,有组织的行丐应当被定为违法,即丐帮这样的事情应当消灭,要破坏掉组织。因为,组织有可能会干一些残忍的事情,比如有意把某个人弄残废,或者逼着儿童卖淫。组织少年儿童卖淫应当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我认为中央政府应当在五年之内,在全国实现,所有的十岁以下的儿童,都有一个最低的营养费,即儿童是一定不会饿死的。而且,所有十岁以下的儿童,都有一个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这件事情我国的财力应当是能够做到的。而地方政府没有办法做这种决定,原因还是上面说的,因为别的地区的人会涌入此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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