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活动并非“业余爱好”
2006-12-06

□孙秀岭
 
  今年12月5日是第21个国际志愿者日。“志愿者不能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天,一位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如是说。

  自愿者没有报酬,为许多大型活动贡献了很大的力量,这位活动组织者怎么不领情地说了上述话语?据悉,在不久前的一次大型活动中,由于大量志愿者的中途离开,给一些参加活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影响了活动的正常进行。

  据笔者调查,中途离开现象,在志愿者活动中相当普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与一些人对“自愿”的理解有关。不少人把“利用闲暇投身无偿服务,获取精神满足”作为志愿真谛,认为志愿是一种“业余爱好”,当然想什么时候“志愿”就什么时候“志愿”,而不该受任何约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愿性、公益性和无偿性是志愿者的基本特征,理应“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志愿服务真的是一种“业余爱好”吗?真的可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吗?前面的两个理由似乎很充足。但,这样的志愿,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志愿者不考虑大局而“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极易导致一些爱心与公益活动成为“半拉子工程”,导致一部分人或者一些正常活动因志愿者“想走就走”而受损。

  此外,“半拉子自愿”有时不如不“自愿”。大家都知道,志愿服务虽然是公益活动,但不是无成本活动。如一座城市举办大型会议或比赛所招募的那些青年自愿者,他们是展现城市美好形象的重要窗口,主办方必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给招募的志愿者进行一些必要的礼仪规范、应变应急知识等培训,给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补贴以及人身安全保险,等等。如果志愿者中途离场,主办方提前付出的成本付之东流,短时间内更难以培训出新的志愿者弥补缺位。所以,有的活动组织者说,招募志愿者不如花钱雇人更稳妥。

  由是观之,虽然志愿服务不以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是一种公益活动,但志愿服务并非志愿者自己的私事。从全局上说,志愿服务涉及多方利益,志愿者当然不能简单地把志愿服务当成“业余爱好”。从世界志愿服务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都把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以减少自愿服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保证所有的志愿服务能够善始善终。

  在我国,“支持志愿服务,并使之制度化”,被明确写入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所谓制度化,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志愿服务,明确各方责权利,特别是对志愿者履约提出明确要求。笔者期待我们的志愿者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让爱心传递得更长远,文明传播得更持久。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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