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由谁来公布房价成本不是关键
2006-12-05


媒体评论:由谁来公布房价成本不是关键 

转自:新华网  2006年11月03日 08:41:39  来源:红网 

 
    盛大林先生在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一篇《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公开成本》。作者认为,公众在商品房成本上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概念,是“用错了地方”。他的理由是,商家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与政府有关的成本价格才应该公开,但公开这些信息是政府而非开发商的义务。
   
    应该说,盛先生的观点很有道理。正如他所言,“政务信息公开”与“商务信息公开”不同,前者是“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后者是“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都可以不公开”。然而笔者却并不认同一点——消费者要求公开的商品房成本,属于开发商的“商务信息”。
   
    按照盛先生的想法,除了与政府有关的成本价格外,应当都属于“商务信息”。应该对消费者公开的,只有开发商得到土地的价格、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种政府税费。笔者不禁想问盛先生一个问题,消费者想要知道的信息,除了这些“应该公开”的以外,还有多少其他的内容呢?
   
    前不久,江苏盐城公开了首个房价构成清单。在这份清单中,共包括土地费用、前期费用、建安费用、附属配套费、公共基础建设费、管理销售财务费、政府规费、土地增殖利润税金八项。笔者在财务方面的水平不高,但根据常识至少可以知道,在这份清单当中,开发商没义务公开的“商务信息”,无非建安费用、附属配套费等三四项。这部分“商务信息”不告诉消费者,恐怕大家也能大致算得出来。
   
    从这几年财富排名榜来看,榜上房地产业的人越来越多,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这说明房地产有特别途径聚集财富。这个特别的途径是什么?就是消费者想揪出来的暴利。盛先生认为,消费者不向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要公开,却找没有公开成本义务的开发商讨说法,是“荒唐”的行为。然而盛先生却有所不知,这所谓的“荒唐”根本就是个伪问题。因为,由谁来公布商品房成本并不重要,“商务信息”是否该隐去也不重要,消费者只想知道“商务”之外的成本。
   
    事实上,商品房的建筑成本等“商务信息”,不但对消费者来说基本上无关紧要,对房产商来说也是无关紧要。消费者为什么找开发商讨说法?原因很简单,只有他们与自己直接打交道,并且他们“得了便宜还卖乖”。人大代表去找政府,都被一句“公开不宜”给挡回来,某些教授甚至称公布商品房成本,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普通消费者如何去向政府要公开?政府和开发商从房地产获厚利,可以说是板上钉钉的事实。盛大林先生不帮弱势者发言,却在一旁说些不腰疼的风凉话,何必呢!(作者: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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