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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师交质保金:老师是民工,学校是流氓
“老师是民工,学校是流氓”这句话是一个当老师的朋友跟我说的,当时有点半信半疑。最近,自己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番了解,总以为是一些不发达的地区的教育才会这种情况,但是最近在媒体上看到了一些关于教师待遇的新闻报道之后,决定苟同上述观点。
之前,有媒体报道了,一个民办老师代课21年被辞退,家徒四壁进城42岁的他已经两鬓花白,但为了生存,2006年秋末他来到省城兰州搬石头。近日来,在网络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据兰州晨报道,当地教育局曾斥责媒体报道,怒气冲天的局长以开会为由将记者强行赶出办公室,拒绝记者的采访。
今天有在一家报纸看到了,海南省某一学校让老师缴纳“教学质量保证金”的事情,许多老师感到不解和纳闷。
在进校时,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学校在他们教师的每月收入中扣取100元钱,称是押金,在教师离开学校的时候可以返还。今年7月他们辞职时,校方共扣取了柯维能900元、林青雪600元、王瑞兰900元。他们不明白:学校从他们工资奖金里扣的“教学质量保证金”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老师质疑:上课要交“教学质量保证金”? 》南国都市报11月10日)
后来,柯维能等老师他们回校准备领取被扣的钱时,校方表示不能退还林青雪、王瑞兰二人的钱,并称扣取的钱是“教学质量保证金”,林王二人的教学质量不达标,所以不退钱。
“教学质量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学校为什么有权利收这个费用吗?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学校称是一种激励机制。引述了海南澄辉学校的胡校长的话,学校的确扣取了教师的“教学质量保证金”。学校的“教学质量保证金”是该校的一种激励机制,从教师教学的收入中每月暂扣一部分钱,如果教师的教学水平达不到学校制定的标准,则不会再将钱返还,达到标准就可以退还,这会鼓励教师更努力地工作。
因此,这个所谓的教学质量保证金是违法的,学校也是无权收取押金。老师也是普通劳动者,除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教育厅)申诉外,也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包括服装费、培训费)等,更不能质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等证件。
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这两部现成的法律条文面前,看看海南澄辉学校的胡校长的话,真是一张“流氓”的嘴脸,恬不知耻。
请问,作为一个育人的学校就不能依法对待老师,给老师一个法律的保障吗?一个学校有如此的不知廉耻的行为,老师竟然受到学校这般的欺压。这样情况下,请问有谁能保障这个有着一方净土之称的学校,能够培育出“知书达理”的优秀学生来?
学校无耻耍流氓,老师遭欺负。这现象若是普遍存在的话,那么谈何全社会来“尊师重教”?老师终日忙于于上访维权,哪有心思给学生上课呢?可怜教师成了“羔羊”给学校黑心先宰杀了。要知道,社会的文明进步很大部分是靠我们伟大的教师在传授科技、文明的。像这学校自残式“灭师门”的行为无疑是教育的一大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