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职工成为国企改革的牺牲品
2006-11-1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会议提出,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

  如何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这不仅关系到国企改革能否取得预期的成功,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能否实现和谐稳定,因此,应当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推进国企改革的一项中心工作,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在国企改革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职工权益在国企改革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价值。我们注意到,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坦言:“国企关闭破产工作是这几年推进得最艰难的一项工作。”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就在于,在国企关闭破产的时候,应该优先清偿职工的债务(职工工资、福利等),还是应该优先清偿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的债务,这个问题迟迟未能妥善解决。8月27日,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通过,该法遵循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市场经济活力的原则,规定国企破产时优先清偿债权人债务,其次清偿职工债务。按照这种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就业和利益问题,除了破产过程中的依法补偿外,将主要从企业转移到社会,依靠社会就业支持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所以,必须明确的是,针对国企改革的特殊形式———关闭破产,尽管《破产法》做出优先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弱化对国企职工在企业破产阶段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也就是说,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但要体现在国企改革的特殊阶段,而且要贯穿在国企改革的常态之中。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保障职工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参与权和收益权,让职工真正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之中,从而避免落入被排斥、被剥夺、任人摆布而无可奈何的境地。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治理有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就是包括职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努力使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剩余总合最大化,而不仅仅使管理层利益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就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而言,职工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即便没有持有国企的股份,但至少为国企进行了长期人力资本投资,承担了相关的投资风险,一旦失去在国企的工作,他们的技能很可能将归于废弃。所以,国企职工也是国企的“投资者”,他们参与企业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一点儿也不比其他投资者差。保护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利用现有的参与渠道(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通过新的制度创设,让职工越来越自觉而深刻地参与国企改革重组中的企业治理,使他们像投资者那样怀有强烈的动机监督国企资产的有效运营。

  国有企业数十年来的发展和积累,离不开国企职工做出的巨大贡献,而在近年来的国企改革实践中,国企职工已经承担了相当大的成本。基于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综合考量当前复杂的利益格局,为了维护最基本的权责平衡和社会公正,在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的阶段,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他们因权益受到持续侵害而沦为改革的牺牲品。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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