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床保姆"乃贫困催生的"忍辱职业"
2006-11-07

来源: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张麦(南充 公务员)

  陕西省劳务市场出现一种“同床保姆”。这种中年保姆除干家务外,还可与男主人“同床”,最高月薪可达2000元左右,较之普通保姆450元至500元的月工资要高出许多。有市民认为“同床保姆”就是一个长期包养的情人,有社会伦理专家指出“同床保姆”实际上就叫做性伙伴,属于违法行为。(见11月6日《三秦都市报》)

        据中介机构介绍,这些愿与城市老年男主人“同床”的保姆几乎都是来自农村,且年龄都在35岁以上。这个信息隐含的意思是:这些几近中年的农村妇女,满怀挣脱贫困绞索的希望进城之后,才发现鲜有企业愿意接纳她们,更缺乏获得相对较高薪资的职业技能,她们仅能胜任的家政工作,即便工资低廉也因竞争激烈而难以获得。在力图摆脱家境贫困、劳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夹攻”下,她们于是选择了“同床保姆”。

  农民,尤其农村中年妇女,她们的思想观念最为保守,因而她们的道德感与羞耻心远比城里人强得多,若非遭遇非常情况就很难违反传统的道德规矩,更何况,这个年龄段的妇女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之主呢。

  中年妇女还须进城挣钱,只能说明她们是贫困所迫,假若她们家境尚可,或者城里有供她们挣“体面钱”的机会,或者其他就业岗位的报酬较为满意,谁又愿意这般卑贱地“委身于人”?须知,就为挣这点钱,她们将承受社会吐来的道德口水,将付出“终身在世人面前抬不起头”的巨大代价,尤其在她们的灵魂深处,更将永远背负着“道德自责”的十字架。当然,“同床”行为中可能发生的纠葛或意外,以及可能承担的违法责任就更不待言。

  可见,表象上可“挣大钱”的“同床保姆”,并不是想象的那样风光幸福,她们属于比普通打工者群体更辛酸、更可怜的一族。因此我以为,虽然她们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有些可恨,但她们更值得社会的同情——因为她们是受贫困现实的逼迫而做了“道德尊严牺牲品”,何况此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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