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交"条款难道符合中国法律?
2006-11-07

 来源:新华网 
 
  李先梓

    澳大利亚工党参议员金卡近日在参议院委员会的移民部长运用特权听证会上曝外劳“457”签证内幕,一名中国外劳傅志洪(FU ZHI HONG,译音)去年11月被上海一家劳务公司迫签了受聘于墨尔本一间公司的合约,其中的条款,除了在留澳期间禁止性交外,还禁止签约人参加工会、政治组织、从事“激进宗教活动”、罢工或替其它公司工作。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上述很多条款均属违法。(中国新闻网11月6日)

    中国劳工出国务工,竟然被迫签了有“禁止性交”条款的荒唐合约,曝光该合约内幕的澳大利亚议员金卡指出,类似的条款违反了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中国媒体也认为这是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合约。而在笔者看来,类似的合约简直就是对人性的蔑视和摧残,或者说是对劳工人格的肆意侮辱。

    与澳大利亚议员所批评的中心相一致,大多数看到此新闻的中国人都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这些剥削外籍劳工的澳国公司,有的网友还愤怒地使用了“黑心外国资本家”这样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概念。我觉得,这些反应都是可以理解和正常的。但问题是外国公司固然没有人性,给外国公司输出劳工的中国劳务公司,也就是上海的那家劳务公司也不见得就有多少人性。

    劳务公司作为跨国职业中介,其工作方式无非就是接受外国公司的委托,给外国公司联系国内务工人员,或者替国内的务工人员寻找出国务工的机会。劳务公司在代表外国公司与出国务工人员订立务工合约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即劳务公司是出国务工人员合法利益的保护者。任何不符合劳工利益的合约条款,劳务公司都有权与外国公司交涉。也就是说,劳务公司不能简单地做外国公司的传声筒,不加选择地传达外国公司的意志,并按照外国公司的意志迫使务工人员签订损害自身利益条款。如果这样,劳务公司就蜕变为外国公司在国内招工的代理和“买办”,成为一些外国公司进行违法用工的帮凶。

    目前,国内一些劳务中介公司为了谋求与外国公司合作,获得数额可观的中介费,往往轻易地就全盘接受外国公司提供的合约条款而不管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是否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想方设法迫使务工人员接受这些合同。于是,带有强烈侮辱意味的类似“禁止性交”的条款,就由上海的这家劳务公司迫使自己的同胞签订了。这次,澳大利亚自己揭出了自己的丑闻,并表示已经成立流动突击小组,调查外籍劳工被剥削的指陈。澳大利亚人在自揭其短的同时,显然也对中国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一起损害同胞权益的行为感到不解。金卡指称,劳务公司仍然向申请赴澳工作的外劳收取两万元的费用。这句出自澳大利亚议员之口的疑问,无疑也是对国内一些劳务中介公司不择手段、丧失起码责任行为的质问。迫使同胞签定这样合同的中国劳务中介公司难道就可以不受中国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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