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再颁发一张“结婚证”怎么样?
2006-10-25

原题:“颁发结婚证”成时尚表演说明什么 
来源:新华网 

    石飞

    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两名官员为在一个月前已在该处领了结婚证的张先生和林小姐,“重演”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该婚姻登记处的两名官员的这场“表演”,是应新郎的要求,在婚礼当天让其亲朋好友见识到颁发结婚证的场面,其结果的确赢得了“亲友团不约而同的会心微笑”。(见10月22日《南京日报》)。

    也许有人对这场“表演”持赞许态度,一是政府官员服务人性化,能积极地满足群众的要求;二是宣传了婚姻登记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婚姻法》。

    但笔者认为,这是一场荒唐的“表演”闹剧,其弊大利小,负作用凸显。首先,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被娱乐化、庸俗化。新郎之所以要求搞这场“表演”,说到底,无非是要给婚礼增添热闹,营造氛围。而婚姻登记和结婚证颁发,原本却是一种严肃而神圣的履法行为,怎么可以像“过家家”、“耍游戏”那样说再来一遍就再一遍呢?再说,当事人已在一个月前就已经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再登记再领证,这不就无形中给别人造成了一种允许“重婚”的感觉。因此,这一“表演”无异于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其次,公共法律“私家化”。任何法律和执法行为都是法定的,必须依法行使,所以叫“依法行政”。在这出“婚姻登记重演”的闹剧中,“法律尊严”和“依法行政”理念已经荡然无存了。当事人已经是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非自由人”,婚姻登记机关理应拒绝为他们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但恰恰相反,这两名民政官员竟然“有求必应”,慷慨予以“执法表演”。在这里,公共法律已被“私家化”了,岂不悲哀?

    再次,行政执法讲究公平公正,不允许亲疏有别。今天你民政官员为张先生和林小姐婚礼表演“登记”、“颁证”,明天你能再为其他人的婚礼“表演”吗?偶一为之,也许不难做到,但要做到满足所有人的请求恐怕是不可能的。于是,行政执法不公平的问题就不可避免了。

    总之,只要我们用法治的要求来衡量一下,我们就会给这起看似“亲民”的结婚登记、发证“表演”,定性为违法乱政的“闹剧”,并凸显出有关官员法治观念之淡薄,执法水平之低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办事,来不得随意性,来不得情绪化,更不允许掺杂私心杂念。但愿这起“重演”闹剧能给各地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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