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禁成年异性与保姆同居一室
2006-10-19

 来源:江南时报 
 
    “消费者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共同召集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见10月18日《北京娱乐信报》)。

    面对《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中“不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的条款,一些媒体惊呼:成年异性与保姆同居一室被禁止了!有法律专家也表态了,“条款对于保姆的尊重我很理解,但如果家里只有一居室的话,难道就不能请保姆吗?”还有人补充,京城的情况和其他地区不同,七八成的家庭并非因为经济状况好而雇保姆,而是双职工为了照顾老人、孩子而不得不雇。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将为很多只能住一居室的家庭带来生活瓶颈。

    如果专家从完善示范文本出发,针对这一条款提出建议,我举双手赞同。但是,如果由此而发出“成年异性与保姆同居一室被禁止了”的惊呼,我以为这与狼没有来便大声嚷狼来了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杯弓蛇影的举止不是无知便是在故意误导。

    因为无论是北京市工商局、商务局还是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它们根本就没有强行要求合同的当事人签订“成年异性不得与保姆同居一室”条款的权力。如今的政府早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保姆式政府”,处处替当事人做主,如今的时代已是一个强调签订合同自愿和自由的时代。《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消费者与保姆签订的合同只要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那么,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组织都不能随意干涉。法律并没有禁止成年异性与保姆同居一室,如果消费者与保姆自愿同居一室,政府管得着吗?

    如果一些消费者的家庭基于特殊情况,无法给保姆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而保姆在知情的情形下也同意同居一室,那么双方当然有权对这一条款进行保留。如果政府强行规定所有的家政合同中必须要有这一条款,那就是侵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当然也是无效的。

    当你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你的法律顾问会在一旁提醒你不要闯入法律的禁区和当心对方的陷阱、做好事先防范,他不会也不应当夺过你的手来替你做主签订合同,除非经过你的授权——我想,《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意义就应当在于此。(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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